案情简介:
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30日以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判决,宣判后赵某某再次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0日将该案撤回起诉,2016年12月1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办案小结:
辩护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积极阅卷,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本案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从法律和事实层面提出了重要的法律意见和辩护意见书。最终还无辜人以清白,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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