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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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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昭律师   点击数:  

1.主体标准 (1)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能力的自然人; (2)单位。 2.主观标准:故意 (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 物的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 (2)意志因素:放任 3.客观标准 (l)行为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或 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或 向土地、水体、大气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 (2)情节(或数额)标准 严重污染环境。根据201 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 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 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 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主体标准 (1)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能力的自然人; (2)单位。 2.主观标准:故意 (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 物的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 (2)意志因素:放任 3.客观标准 (l)行为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或 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或 向土地、水体、大气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 (2)情节(或数额)标准 严重污染环境。根据201 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 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 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 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主体标准 (1)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能力的自然人; (2)单位。 2.主观标准:故意 (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 物的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 (2)意志因素:放任 3.客观标准 (l)行为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或 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或 向土地、水体、大气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 (2)情节(或数额)标准 严重污染环境。根据201 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 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 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 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主体标准 (1)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能力的自然人; (2)单位。 2.主观标准:故意 (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 物的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 (2)意志因素:放任 3.客观标准 (l)行为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或 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或 向土地、水体、大气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 (2)情节(或数额)标准 严重污染环境。根据201 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 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 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 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主体标准 (1)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能力的自然人; (2)单位。 2.主观标准:故意 (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 物的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 (2)意志因素:放任 3.客观标准 (l)行为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或 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或 向土地、水体、大气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 (2)情节(或数额)标准 严重污染环境。根据201 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 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 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 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主体标准 (1)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能力的自然人; (2)单位。 2.主观标准:故意 (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 物的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 (2)意志因素:放任 3.客观标准 (l)行为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或 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或 向土地、水体、大气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 (2)情节(或数额)标准 严重污染环境。根据201 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 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 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 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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