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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2021


张燕霞律师为青岛啤酒(太原)有限公司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小昭律师   点击数:  

2021年4月26日上午,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的张燕霞律师走进了青岛啤酒(太原)有限公司,为员工们详细介绍了企业工伤保险法律风险防范。张燕霞律师的讲解,让我们可以更好的把控风险,更完善的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为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报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受伤害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认定,一般要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工作职责)的“三工”要素。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工伤不一定完全符合“三工”要素,但按照有关规定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工伤认定存在一定复杂性。

张燕霞律师对工伤认定问题,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批复等进行梳理、总结,可以让企业和员工更好的把控风险和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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