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名律师,你肯定收到过这样的咨询,如果你是劳动关系的双方,你肯定想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本周的“德昭思想汇”活动中,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的邓伟律师针对以上问题一一给大家做了解答与分享。
可能大家都知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工之日”是怎么认定的呢?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
已达退休年龄的人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答案是可以。在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仍然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当然,已达退休年龄,已经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
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劳动关系?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快递公司将网点承包给他人运营,他人再雇佣快递员进行送货,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无直接关系;当然,如果快递员接受快递公司的安排,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进行货物的配送,双方存在从属关系时,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也是要区分情况来对待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服务期,但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职业培训或对享有住房、户口、专车等特殊待遇的劳动者,是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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