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免费咨询热线:0351-7233666

03-10

2022


离婚诉讼中的实务探讨
小昭律师   点击数:  

2022年3月10日,“德昭思想汇”活动如期举行,本期活动主题为“离婚诉讼中的法律实务问题探讨”,分享人为实务经验非常丰富的窦渊律师。

 

窦律师结合实务案例,从离婚诉讼中常见的四个问题给大家做了讲解: 

 
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二、抚养权及抚养费;
 
三、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四、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

在讲到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窦律师从离婚冷静期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但需要注意的是,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又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接下来,关于抚养权及抚养费部分,窦律师就抚养权裁判原则、由双方协商抚养权的情形、由父亲直接抚养的情形、协议直接由父亲抚养的情形、子女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情形、抚养费的范围及比例等内容进行了讲解。

然后窦律师就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了讲解,在这部分,她重点就涉及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类案件的裁判要点做了分享(如果想知道以下问题的答案,请直接联系窦律师17635700780):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产权房,仅登记在其一人名下,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且婚前贷款由其与父母共同承担,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夫妻另一方离婚时主张处理该房产的,是否因财产涉及他人而予以另案处理?
 
二、夫妻双方婚前购买的产权房,首付款由两人共同出资但仅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处理?
 
三、夫妻一方在婚后将自己婚前个人房产出售,以售房所得款为主要出资购买了另一套房屋,离婚时该如何分割该套房屋?
 

最后,在窦律师讲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及损害赔偿问题后,本期德昭思想汇也告一段落,期待下期精彩!

上一篇: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党支部2021年度民主生活会顺利召开 下一篇:实务探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区别


相关案例

委托流程

ENTRUST PROCESS



Appointment message

预约留言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新时代广场20层

电话:0351-7233666

微信公众号:shanxidezhaolvshi联系邮箱:sxdzlssws@163.com

客服专员

订阅号


0351-7233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