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新华网北京1月13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刘烈勇、陈小辉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了审理。该案涉案被告人共21人,其中17人被以涉黑罪名指控。被告人刘烈勇、陈小辉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1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该案是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经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烈勇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小辉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刑罚,其中13人被认定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宣判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高憬宏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刘烈勇2001年刑满释放后,通过纠集、网罗“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购买枪支、刀具等作案工具,逐步形成了以刘烈勇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陈小辉及杨威、韦文辉等人为骨干成员,韦文龙、曾扬眉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据介绍,该犯罪组织开设赌场、强行入股、插足公交运营市场、经营经济实体,大肆非法聚敛钱财,并用于支持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几年来,该组织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湖北省仙桃市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据了解,刘烈勇指使组织成员持枪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被告人陈小辉按照刘烈勇的授意实施故意杀人犯罪1起,致1人死亡,另实施故意伤害犯罪8起,致1人死亡、6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此外,上述两名被告人还实施了多起其他犯罪。
根据以上事实,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刘烈勇、陈小辉死刑。2010年1月13日上午,二被告人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中央政法三机关联合下发指导性文件 “涉黑”案司法争议达成共识
文件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文件中还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等八个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保护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专门召开座谈会分析、研究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也达成了共识。2009年12月,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发了此次座谈会的会议纪要。
据介绍,《纪要》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还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切实提高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要性的认识,把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二是要严格坚持法定标准,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是公、检、法三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有效加强法律监督,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充分形成打击合力。四是要准确把握犯罪规律,严惩“保护伞”,彻底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的土壤,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深入推进打黑除恶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防控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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