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4月8日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陈某与李某某合谋实施诈骗,并由李某某负责收集个人信息,后李某某将本案四名受害人的信息提供给陈某。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以关教授、张助理的身份共诈骗巩某某18.7万元。2016年6月份,陈某以陈部长的身份共诈骗危某某8.5万元。2016年7月份,陈某以赵律师的身份、李某某以邱哥的身份,二被告人共计诈骗了覃进 33.6万元。2016年7月份,陈某以陈部长的身份,共计诈骗黎某某2.51万元。被告人陈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受害人的心理弱点,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合伙骗取四名受害人数额达63.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追缴赃款四十一万六千六百元。
法律分析:
根据山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标准
(一)诈骗价值5000元(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8万元(电信网络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8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包括电信网络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80%,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小结:
累犯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累犯。本案中陈某后罪发生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其不构成累犯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发源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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