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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2020


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小昭律师   点击数: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编造其可以低价购买西山矿务局位于太原市北大街绿地公馆集资楼、商铺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取赵某某用于购买房屋及商铺款共计147万元。2014年5月的一天,在啜某家中,被告人杨某某编造自己可以将啜某安排在西山矿务局煤销公司工作的虚假信息,以安排工作需交纳好处费、资料费、服装费等费用,先后骗取啜某16万元。被告人杨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6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被告人杨小华违法所得16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法律依据:

根据山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标准
(一)诈骗价值5000元(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8万元(电信网络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8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包括电信网络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80%,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小结:

辩护律师在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该审查司法解释规定的酌定的量刑情节来综合进行量刑辩护。法定的量刑情节如:自首;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犯罪中止的、未遂的。酌定的量刑情节如: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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