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某某原系长治市高级技工学校党总支书记,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 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编造因公出差办事公务招待等事由,陆续将其往返上海等地的个人餐饮、交通等费用共计 60039元在单位报销。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退缴 赃款39941元。
二、【辩护思路】朱帅律师在接受嫌疑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展开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法规搜集及相关案例搜集整理工作,并且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本案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搜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此外,承办律师全方面了解有关本案中的重要情节,从而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书。最终使得被告人或者罪轻判决。
三、【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做出(2015)郊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侯某某部分认罪,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案情、社会危害程度,判决如下:被告人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赃款39941元予以没收,由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脏款60039元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
Appointment 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