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原在省某植物油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主持工作,在某年度省级储备油轮换业务中,违反相关文件规定,与山西某油脂有限公司签订省级储油委托轮换合同,对油库的近2000吨省级储备油进行轮换(实为加工)。在轮换过程中,某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未能按时轮入500吨四级豆油,造成国家损失近300万元。
二、公诉建议公诉机关认定其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且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辩护思路1、本案属于监委办理案件,被告人胡某某本人对案件客观事实也都予以认可,因此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做罪轻辩护;
2、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国家利益损失数额多少属于重大损失,多少属于特别重大损失)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结合类案同判原则,查找大量同类案例,建议应认定为重大损失,适用缓刑。
3、考虑是否构成自首,考虑能否根据《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争取监委出具从宽处罚建议,最后考虑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退赃等其他量刑情节。
四、案件办理结果被告人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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