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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
小昭律师   点击数: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强行侵入。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

  1.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即年满1 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标准: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2)意志因素:希望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侵入他人住宅

  (2)情节标准

  虽然本罪没有要求情节严重,但要考虑情节,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罪的界限

  (1)非法侵入住宅与合法进入住宅的界限。例如,陈某和柯某与黄某家因为后院修造房屋地基产生矛盾,2006年6月18日,柯某在与黄某家人争吵时,冲至黄家,殴打黄某的父亲,造成轻微伤害0 2006年6月19日,陈某与黄某母亲在后院地基处又发生争吵,黄母不愿与其争吵,回至屋内,将后门关上。陈某在其他村民注视下,撞门而人,后门有些许裂纹,小门栓撞坏,进入屋内与黄母发生撕打,柯某也进入黄家截住黄母,殴打。①

  陈某和柯某应当构成非法侵人住宅罪。理由在于:首先,陈某和柯某主观恶性较大。陈某和柯某并非偶尔侵入他人住宅,而是先后两次非法侵入,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其次,陈某和柯某在黄母将门关上后,居然撞门而人,手段十分恶劣;再次,陈某和柯某侵入他人住宅后,先将黄父打成轻微伤,后殴打黄母,后果严重;最后,陈某和柯某是在其他村民注视下,撞门侵入黄家打人的,影响也十分恶劣。综合来看,陈某和柯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非一律以犯罪论处。我国素有和睦友好的传统美德,特别是在广大农村,邻里之间相互串门、闹嗑是常有的事。即使有矛盾和纠纷,一方未经允许偶尔侵入另一方住宅,也是很常见的。只要行为人没有采取恶劣手段,不是经常侵入别人住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而是就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2)非法侵入住宅罪与一般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界限。这主要根据行为人的非法搜查行为是否符合行为《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如果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是一般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如侦查人员依法搜查住宅时,偶尔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等;如果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如果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而是“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则可以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某侦查人员依法搜查他人住宅时,经常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随意搜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往往同时非法侵入住宅,应当成立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定罪量刑。应当注意,两者并非相辅相成的关系。行为人非法侵入住宅,并不意味着必然要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毕竟非法侵入住宅后没有非法搜查行为,就不能构成非法搜查① 《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我应该采取什么程序措施?》刑事辩护网2006年6月20日o

  罪;反之,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并非意味着行为人已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因为在行为人有权进入他人住宅却无权搜查的情况下,行为人构成非法搜查罪但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此,非法侵入住宅与非法搜查住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加以混淆。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即未经他人许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对于未经他人许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其既遂应当以行为人已经进入他人住宅为标准。对于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应当以被害人要求行为人退出后,行为人拒绝退出之时起,成立犯罪既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o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35号)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王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水为泄私愤,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大街72号内,撬锁进入被害人李某川家,用菜刀故意毁坏衣服时,被群众张某、杨某等人发现,在张某、杨某等人对王某水进行抓捕时,王某水为逃跑,持菜刀将张某、杨某二人砍伤,并致张某轻微伤,后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王某水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水此次犯罪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川、张某、杨某陈述,证人柳某、张某强、贾某、范某利、曾某、李某楼、李某楼、程某东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赃证物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水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水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大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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