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申诉与申请再审
申诉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属于民主权利的范畴。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申诉权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在我国,无论是从司法实践还是从立法的具体规定来看,都是将申诉与申请再审混同的。与其它两大诉讼法相比,民事诉讼法算得上相对进步的,不但全新启用了申请再审的概念,并对申请再审的时间作了限制。因此,谈及申诉与申请再审二者混同的问题,应单指民事诉讼法,其它两大诉讼法不存在混同的问题,应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申诉,是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之一。
当申诉这种民主权利在诉讼法中具体化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之后,申诉在诉讼法中已没有存在的必要,由于申诉的案件范围没有限制,必然造成滥用申诉权的现象;由于申诉的时间没有限制,使生效裁判时刻面临被重新审判的危险。这种“双保险”的再审制度,以追求案件的绝对真实为目的,必然损害判决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也必然陷入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泥潭。因此,取消现行立法中的申诉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关于申请再审与再审之诉
再审之诉是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讼权利的体现,只要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则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它与起诉、上诉一样,属于规范意义上的诉的范畴。申请再审虽较申诉前进了一步,也就是把申诉这种民主权利具体化为一种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原来的申诉难变成了现在的申请再审难,究其原因,应该是申请再审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诉的范畴,突出了当事人的申请而不是诉,在实质上没有把它像一审程序中的起诉、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一样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来看待。
纵观大陆法系各国,比如德国、法国、日本均适用了再审之诉的概念,并且具有完整的程序设置。我国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未规定当事人应以何种方式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哪些内容,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在什么时间内,以何种方式给当事人以答复,并且申请再审的五种法定情形过于笼统,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形同虚设。
因此,在我国诉讼立法中,应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改为再审之诉。当然,概念更改后,其内容必然要进行全新的改变,就像一审、二审程序一样,要对再审之诉的起诉、受理、送达、审理、判决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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