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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如何交纳相关税费
小昭律师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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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有房产作为一般家庭的主要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案件中都会有所涉及,那么在夫妻之间就共有房屋达成协议或经法院判决将房产归于一方,或夫妻双方同意将房产共同赠与还孩子时,而需要对房屋过户时,需要交纳哪些税费?山西刑事辩护网靳志斌律师为你做详细解读。

  靳志斌律师

  靳志斌,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部副主任、营销主管。

  自从业以来,靳律师一贯秉承“成就所托、创造价值”的执业理念和“服务、专业、创新、和谐”的服务精神,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承办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纠纷等各类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刑事辩护领域,其承办案件中,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靳志斌律师秉承“思路决定出路,角度胜于力度”的精神,对于每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遗余力,忘我工作。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以及雄辩的口才获得了委托人的一致认可和社会的一致好评。

  房屋转手交易或赠与时,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及附加、契税、个人所得税。

  一、当夫妻双方协商,将共有房屋归属一方所有,或经法院判决归为一方所有时,如房屋产权证原先为夫妻双方的名字、或一方的名字,须将双方的名字变成一方的名字,或从一方的名字变更为为另一方的名字,都涉及到房屋的过户。

  1、根据(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2、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权暂免征收营业税:

  3、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夫妻离婚案子中,如涉及到须将夫妻双方共有名字的房屋或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过户到另一方名下时,如果按照上述相关文件的要求,如果操作得当,是可以在不用交纳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到另一方的名字的。

  二、在一些离婚案子中,还涉及到有的父母双方同意将房屋共同过户到孩子的名字,这也涉及到一下相关税费。

  1、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文件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子女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2、关于这种情形下的契税问题,那么父母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是否交纳契税呢?根据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只有在子女继承父母的房屋的时候,才不交纳契税,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也就是说,只有等到父母死亡时继承房屋才不交纳契税。在父母都健在时将房屋赠与给孩子,应依据(国税发〔2006〕144号) 的规定,即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当夫妻将共有的房产过户到一方名下,如果操作得当,是不用交纳营业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当夫妻将房产赠与该孩子时,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但须交纳4%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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