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正月,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高某通过电话联系相识。同年5月份,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并生活在一起。婚后,被告人高某某对被害人高某常回娘家居住心生不满,二人为此经常吵架。2014年8月16日早上,被告人高某某骑摩托车去寿阳县平头镇南沟村高南沟小组其岳父高某某家中叫高某回家,因没有找到高某某便又返回家中电话联系高某。之后,驾驶一辆QQ轿车再次来到高某家中找到高某,并与邻居高某某、房某某在院中一起劝说高某。后高某某、房某某劝说无果先后离开高某家。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与高某回到屋中,高某某继续哀求高某回家居住,高某不同意并提出离婚, 二人因此在高某居住的卧室发生争吵。后高某某去其驾驶的 QQ车里拿了一把水果刀,返回卧室,朝在炕上的高某腹部、 颈部等部位连捅数刀,致高某当场死亡。之后又朝在炕上哭闹的高某某颈部、胸腹部等部位连捅数刀,致其当场死亡。高某某作案后将二人尸体用被子盖住,驾车逃离现场。
二、【辩护思路】朱帅律师在接受嫌疑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展开有关暴力犯罪案件的法律法规搜集及相关案例搜集整理工作,并且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本案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搜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此外,承办律师全方面了解有关本案中的重要情节,从而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书。尽最大努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判决结果】——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5)晋邢一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红白相间刀柄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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