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被告人景某某在盐湖区姚孟办事处南村村北承包土地5余亩用于堆放砂石料,承包期限为十年,承包费用已一次性交清。2013年7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与运城市天鸿盛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运城市盐湖区文化产业园区天鸿汽车用品城项目合作协议》,将盐湖区南村村北废弃砖瓦窑作为天鸿国际汽配城项目用地,内含被告人景爱民所承包的部分土地,因租金数额分歧 未达成协议。
2013年12月12日,天鸿国际汽配城雇佣被害人乔某某、 刘某等四人,配备一辆银色皮卡车轮流看护工地。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景某某到工地查看时,同值班人员乔某某、刘某发生口角后离开。被告人景某某遂将埋在自家羊场的双管折叠枪拿出,返回工地,先后朝乔某某、刘某头面部各开一枪后逃离现场。
朱帅律师在接受嫌疑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展开有关暴力犯罪、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案件的法律法规搜集及相关案例搜集整理工作,并且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本案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搜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此外,承办律师全方面了解有关本案中的重要情节,从而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书,尽最大努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与工地值班人员刘某、乔某某发生 口角后,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处理问题,而是持枪杀害刘某、乔某某,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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