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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020


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犯罪,朱帅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小昭律师   点击数:  
一、【案例简介】——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犯罪

   2011年11月15日下午5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经过预谋后携带铁丝窜至河底镇河底村其养女刘某某放学回家的必经之路上,等刘某某放学回家路过时突然从背后用右手捂住刘某某鼻子和嘴,同时用左臂将刘某某夹至腋下,赵某某紧接着将受害人刘某某带至胡某某家院内大门口附近南侧厕所内,掏出随身携带的铁丝在刘某某脖子上缠绕两圈并用力拉紧,接着将厕所内的茅板搬至旁边,将受害人刘某某头朝下塞进厕所粪池内,并用脚踩踏刘某某的靴底部位,使其全身没入粪池内,而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逃离作案现场。
2009年夏天的一天中午1、2点钟左右,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河底镇河底村后底沟自家居住的屋中,让其养女刘某某躺倒床上后,赵某某将孩子的裤子脱掉,同时将自己的裤子脱据用生殖器对刘某某实施奸淫,事后还威胁刘某某不许告诉孩子母亲樊某某。

二、【辩护思路】

朱帅律师、靳志斌律师在接受嫌疑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展开有关暴力犯罪案件的法律法规搜集及相关案例搜集整理工作,并且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本案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搜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此外,承办律师全方面了解有关本案中的重要情节,从而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书。最终使得本案被告人获得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不起诉

阳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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