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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币罪
小昭律师   点击数: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二千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假币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1.主体标准

  (1)自然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单位。

  2.主观标准: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走私假币违反法律规定;

  (2)意志因素:希望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

  ——不经过海关或边境检查站,以偷越国(边)境的方式,非法运输、携带伪造的货币,即绕过走私;或

  ——通过海关或边境检查站,但采用谎报、伪装、藏匿的方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伪造的货币进出境,即通关走私;或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其走私的假币;或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假币。

  (2)情节(数量)标准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条的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走私假币罪与伪造货币罪的界限

  伪造货币罪是指物权制造货币的行为人通过伪造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以印刷、复印、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的货币以冒充真币的行为。二者在构成上的区别如下:(1)犯罪客体不同。伪造货币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具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走私假币罪侵犯的不仅是国家货币管理秩序,更主要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秩序。(2)犯罪对象不同。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走私假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的货币o (3)客观方面不同。伪造货币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不涉及跨越关境问题。走私假币罪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境的行为。(4)犯罪主体不同。伪造货币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走私假币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司法实践中,二者通常比较容易区分。但是,如果行为人采取伪造、走私一条龙,则就存在定何罪的问题。对此,如果伪造、走私行为为两个不同犯罪集团或组织所为,二者只是交易上的联络,则分别定罪;如果伪造、走私行为均为一个犯罪集团或组织所为,则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伪造货币罪论处。对此,有观点认为属于牵连犯,走私行为系伪造行为的后续,应按走私假币罪一罪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这种情况既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又可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那种以为是属于牵连犯,走私行为系伪造行为的后续行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该说进一步论述到,牵连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意思而实施犯罪,其使用的方法行为触犯它项罪名,即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如为了实施诈骗而伪造公文,并以伪造的文书实施诈骗,目的行为触犯诈骗罪,方法行为触犯伪造公文罪。另一种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如盗窃邮政部门包裹,而后将其中一包信件毁弃,目的行为触犯盗窃罪,而后采取的结果行为触犯了侵犯他人通讯自由罪。然而,走私假币罪与伪造货币罪之间既非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走私假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的行为并不是其方法行为,反之亦然),也非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走私假币罪与伪造货币罪无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分,二者无原因与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行为人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和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并非基于犯一罪的主观意思,而是基于两种主观意思:伪造的故意和走私的故意,因此,不属于牵连犯的情形,不能按走私假币罪一罪处理。①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6牵连犯的成立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客观上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牵连意图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即知道自己要实施多个犯罪行为,并且知道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原因与结果、目的与方法的联系。牵连犯的主观罪过是多个,不是说仅一个,否则牵连犯也不会构成数罪。牵连犯属于实质的数罪,只是处断上按一罪处理。正是由于行为入主观上具有伪造货币的故意和走私假币的故意,才又可能构成牵连犯。另外,牵连犯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包括原因与结果、目的与方法的关系。结果行为一般要求必须是原因行为的必然结果,否则不能成为牵连犯的结果行为。当然,何为必然结果,是从社会一般观念来判断的。对于目的与方法的关系,并不要求方法行为必须是目的行为的必然方法,也即舍此种方法,就不会达到目的。目的与方法的关系是从行为人的角度来考察的,即只要行为人认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达到自己目的的方法即可。由此观之,行为人为走私假币而伪造货币,主观上显然认识到自己伪造货币是为了走私假币,具有牵连意图。客观上,虽然伪造货币不是走私的方法,但牵连犯并不要求方法行为是目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否则.就不是两个法律行为,而是一个法律行为,要成立想象竞合犯了。为走私假币而伪造货币,构成牵连犯,前已所述,应按照伪造货币罪处断,而不是按照走私假币罪处理。这是因为,对于牵连犯,达成共识的看法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则从一重罪处断。伪造货币罪的法定刑重于走私假币罪,故应按伪造货币罪处理。

  四、走私假币罪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界限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向而予以出售、购买或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走私假币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在构成上的区别如下: (1)犯罪客体不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货币管理秩序,走私假币侵犯的客体是我国货币管理秩序和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2)客观方面不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我国境内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犯① 莫开勤、颜茂昆主编:《走私犯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

  罪地点是我国境内,行为是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走私假币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境的行为o(3)犯罪主体不同。出售、购买、运输伪造假币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走私假币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对伪造货币数额要求不同。出售、购买、运输伪造假币罪只有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且依据数额决定刑罚。走私假币罪没有数额要求。

  实践中,走私假币常表现为运输假币行为,定何罪主要是看这种运输行为发生在境内还是跨境。如果只是在境内运输,则按照运输假币罪定罪;如果是跨境运输,则按照走私假币罪定罪。当然,行为人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假币,则按走私假币罪论处。另外,行为人直接从走私分子手中购买走私的假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买卖假币,也按照走私假币罪定罪处罚,不能定出售、购买假币罪。

  另外,行为人既有购买假币行为,又有走私假币行为的,‘如何处理?对此,有观点认为,这要看购买、销售行为与走私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如果行为人购买假币,就是为了将假币走私入境或出境,购买的假币与走私的假币具有同一性,则虽然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但因为购买行为与走私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根据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此种情况应当以走私假币罪从重处理。如果行为人购买假币除用来走私外,还予以使用,则对于走私的部分,以走私假币罪论处,对于购买假币予以使用的部分,因为使用是购买行为的后续部分,只定为购买假币罪,然后以走私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并罚。我们认为,行为人如果为走私而购买假币,后又走售假币的,构成牵连犯,不属于吸收犯。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1)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而牵连犯虽然也必须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一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故意的异质性和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2)数个犯罪行为的特定联系的形成机制不同。(3)触犯罪名的性质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必须是一致的;而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必须是不同的。 (4)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①虽然行为人为走私而购买假币,其作用的对象具有同一性,行为具有复数性,主观上也是基于一个犯意,但其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具有同一性,触犯的罪名也不同,两个行为所符合的犯罪构成都是独立的,不存在依附性和被依附性,不符合吸收犯的特征。相反,这种情况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对于行为人购买假币后,除用于走私外,还用于自己使用的情况,我们认为,如果行为人购买假币就想用于走私和自己使用,应该先把走私假币罪和① 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8页。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档法定刑:

  (一)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人市场等情节的。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二千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人市场等情形的。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行为人既有购买假币行为,又有走私假币行为的,‘如何处理?对此,有观点认为,这要看购买、销售行为与走私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如果行为人购买假币,就是为了将假币走私入境或出境,购买的假币与走私的假币具有同一性,则虽然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但因为购买行为与走私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根据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此种情况应当以走私假币罪从重处理。如果行为人购买假币除用来走私外,还予以使用,则对于走私的部分,以走私假币罪论处,对于购买假币予以使用的部分,因为使用是购买行为的后续部分,只定为购买假币罪,然后以走私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并罚。我们认为,行为人如果为走私而购买假币,后又走售假币的,构成牵连犯,不属于吸收犯。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1)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而牵连犯虽然也必须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一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故意的异质性和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2)数个犯罪行为的特定联系的形成机制不同。(3)触犯罪名的性质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必须是一致的;而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必须是不同的。 (4)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①虽然行为人为走私而购买假币,其作用的对象具有同一性,行为具有复数性,主观上也是基于一个犯意,但其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具有同一性,触犯的罪名也不同,两个行为所符合的犯罪构成都是独立的,不存在依附性和被依附性,不符合吸收犯的特征。相反,这种情况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对于行为人购买假币后,除用于走私外,还用于自己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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