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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小昭律师   点击数: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该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

  1.主体标准

  (1)自然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单位。

  2.主观标准

  (1)认识因素:明知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违反法律规定;

  (2)意志因素:希望。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情节(数额)标准:

  数额较大。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

  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

  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

  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

  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司法问题】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的范围

  本罪的主体应该是“用人者”,是指招收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且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和其它待遇的一方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均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除应具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外,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数额较大,另一个还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o“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情形,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o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

  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二者不同主要体现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目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体及对象方面不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侵犯的为财产权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侵占罪所侵犯的只是财产权。在犯罪对象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则为被自己所占有的而由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包括合法财物以及非法财物、遗忘物及非遗忘物等等。

  (2)犯罪目的上不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目的并不限定于非法占有劳动报酬,而可以为使用的目的;而侵占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为非法占有目的,表现为明知其合法持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应当退还而故意不退还,意图非法占为已有。①

  (3)犯罪主体上不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犯罪主体包括了自然人及单位;而在侵占罪中,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客观方面不同。所谓客观方面的区别,主要是指在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两方面所存在的差别,在定罪情节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必须是在得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支付之后,仍旧不予以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侵占罪中没有相关规定。在量刑情节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第3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如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履行了相关的赔偿义务,则对此行为可以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判决;侵占罪中没有相关的规定。

  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已经受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的确认,法院判决或裁定中明确要求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此时行为人仍旧不予以支付,且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由于法院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或裁定可视为本罪中的政府责令,因此该行为一方面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另一方面,由于该行为拒不执行的对象为法院所做出的有效的民事判决,因此该行为也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在该种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只实施了一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但却触犯了两个罪名,根据刑法中犯罪形态的相关理论规定,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两个罪名的犯罪为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不是实质的数罪,也不是实质的一罪,而是外观上的数罪,科刑上的一罪o②对于该种情况下的处罚方式,采取的是从一重罪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①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2页。②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71页。

  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o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o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201 1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影在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恶意拖欠公司67名职工7个月的工资,共计301383. 66元,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群体上访。虽经解放区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但王影仍拒绝支付。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崔庆林、王永霞等人证言;被害人李艳飞、赵涛等人陈述;被告人王影供述和辨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301383. 66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影身为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301383. 66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单位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王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无异议。

  被告人王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2011年5月份至201 1年1 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影作为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客观上已无能力支付工人工资,故不符合“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情形,依法不应当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在主观方面,也不存在恶意欠薪的故意,拖欠工人工资实为客观上无能力支付;劳动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认定事实不清,忽视了康达公司经营发生重大的困难、资金周转发生重大影响的客观事实,且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 1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影在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恶意拖欠公司

  67名职工7个月的工资,共计301383. 66元,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群体上访。虽经解放区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但王影仍拒绝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301383. 66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影身为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301383. 66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影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1.经庭审查明被告人王影曾在201 1年拖欠工人工资期间支出473. 94万元用于支付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交易费等费用,而未支付平均每个月约仅5万元左右的工人工资;根据解放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证实截止到201 1年12月,被告单位账面上显示其仍有大量资产,之后被告单位已经停产,未发生收入和支出等项目,因此在2012年1月5日,解放区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局向其T发处罚决定书时,被告单位仍旧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故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影在主观上恶意欠薪故意明显;客观上被告人王影作为被告单位法人代表,在有能力解决工资的情况下,不能积极解决所拖欠工人工资,而是逃匿躲债,致使单位职工生活困难,集体上访。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送达回证证实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程序是完整合法有效的,辩护人提出行政程序违法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影的恶意欠薪行为,致使部分职工生活年底生活困难,致使单位职工集体于2012年元月份来区赴市上访,为稳定职工情绪,解放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筹措救济款1.6万元于春节前发放给职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影恶意欠薪的行为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影当庭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影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单位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1 3年2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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