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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小昭律师   点击数: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为1 997年《刑法》规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罚金刑。

  1.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标准:直接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加以伪造、变造或者买卖。

  (2)意志因素:希望。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买卖国家

  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2)情节标准

  原则上,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其中一种行为即

  构成本罪。

  一、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理解

  国家机关公文是在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它是以国家机关或其内设机构为名义人的,它有规范的体式,它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责,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 1月21日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包括: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十二类。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公文范围,也应基本以此为标准并增加不同的国家机关所特有的公文种类,如人民法院的公文就应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

  国家机关证件是指由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用以证实身份、资格、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和文件。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驾驶证、营业执照、资格证书、许可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繁多,伪造不同国家机关证件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刑法》对一些特殊的证件单独列出,规定单独罪名。如伪造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规定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规定了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了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对这种法条竞合的情形,在适用法律时,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在实践中存在一种由国家机关“印制”或“监制”的证件,如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学历证书等。对于以国家机关“印制”或“监制”的证件,由于印制(监制)机关印制(监制)证件的目的是加强对证件样式的统一管理,以此保证证件具有固定的规格和版式,且印制(监制)的对象也限于空白证件,证件的内容由签发机关审查、填写,并对其负责,因此,这类证件的性质应由证件签发机关的性质决定,签发机关是国家机关的,这个证件就是国家机关证件,签发机关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这个证件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证件。我国《刑法》只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没有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证件罪,因而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证件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国家机关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或者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国家机关印章作为国家机关集中性的符号标志,是国家机关的象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如果说公文、证件侧重于证明内容的话,那印章注重的则是证明行为主体身份。除会议纪要、电报等少数几种公文外,一般的公文、证件都要加盖印章,公文、证件的信赖度很大程度上依赖附于公文、证件之上的印章的证明能力。因此,我国对国家机关印章进行了严格管理,制定了周详的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管理的规定。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中虽对本罪没有规定情节的限制,但这并不等于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而不要求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些涂改证件的行为,如为骗取提早上学或招工招干,故意涂改户口证件,情节轻微的,则不宜以犯罪论处。因此,有必要将情节轻微的涂改等方式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违法行为与本罪加以区分。另外,对于伪造、变造、买卖不存在的所谓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何定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种行为一般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利用这种不存在的国家机关的有关证件进行其他犯罪的,应按其他犯

  罪论处,而不应构成本罪。①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空白格式、公用表格、证件外皮、未加盖印章的证件文本行为的处理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往往具有固定的格式,只要添加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后即可生效。行为人擅自制造公文、证件的空白格式并出卖的是否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关键在于公文、证件的空白格式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范围,我们认为,公文、证件的空白格式虽具有公文、证件的形式,但不具有公文、证件的实质内容,而且未加盖国家机关的印章,因此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范围,按照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空白格式、未加盖印章的证件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四、伪造、买卖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认定

  在实践中,行为人伪造、买卖的公文、证件、印章往往无对应的国家机关,即其伪造、买卖的是虚构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应以本罪论处。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国家机关数量众多,一般群众难以分辨某个具体地区、具体种类的国家机关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伪造、买卖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与伪造、变造、买卖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当,而且国家机关是一个整体概念,伪造、买卖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虽然确实不能对虚构的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活动造成影响,但却会对真实的或者与之相关联的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活动造成侵害,使国家以及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降低,甚至有可能造成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社会成员怀疑其真伪而受到影响的后果。从这个角度说,伪造、买卖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伪造、买卖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本身并没有实质区别。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 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6月3日)

  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141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141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1 999年6月21日)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年5月8日)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8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

  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造和买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 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 0月1 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 1月1 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毛凤军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毛凤军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星光物流中心东门外,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由李庆忠(已判刑)、付

  国和、付建等人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郊粮库内盗窃的编号为00008526奥运特别通行证一张。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凤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庆忠、胡玉波、徐士峰、马帅、孟明霞的证言,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及被告人毛凤军的供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凤军为谋取利益,非法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毛凤军自愿认罪,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凤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凤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 9日起至2009年5月8日止,先行羁押十日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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