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免费咨询热线:0351-7233666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小昭律师   点击数: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种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一般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种密级。窃取,是指行为人以主观上自认为不为国家秘密的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或者其他支配人所知的方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刺探,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手段试图接触国家秘密或者保密工作者,观察、探听、收集、套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用非物质利益手段拉拢保密工作者或者其他国家秘密的保管人的,不属于本罪中的收买。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换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这里的物质利益必须是可以交换的有形物体,如房产、电子设备、汽车等。

  1.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标准:直接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是在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

  (2)意志因素:希望,即积极追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结果。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

  非法窃取国家秘密,或非法刺探国家秘密,或非法收买国家秘密。

  (2)情节(或数额)标准

  原则上,只要实施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的即构成本罪。

  一、“窃取”“刺探”“收买”等行为的认定

  窃取,是指行为人以主观上自认为不为国家秘密的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或者其他支配人所知的方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不管事实上是否为除行为人之外的人知道,只要行为人自己认为是在秘密实施即构成本罪的“窃取”o窃取的方式很多,如盗窃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原件,偷拍、偷照,窃听、窃录,摘抄、拷贝等等。比如,在1997年度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期间,被告人周益飞于1997年6月25日下午从永嘉县教育局领取化学、历史、英语、物理四科会考试卷后,存放到永嘉中学教务处公文柜内。为了使参加当年会考的儿子周某能考出好成绩,被告人周益飞于当晚7时许潜入教务处办公室,利用圆珠笔刀划开试卷密封袋,窃取属于国家秘密的历史、英语、物理三科试卷各一份,然后送给正在家中复习的儿子周某阅看。后于当晚1 0时许将该三份试卷放回教务处办公里试卷密封袋内,并用胶水重新封妥后回家。本案中,周益飞的行为即属于窃取行为,他获取试卷的行为与其职责无关,而是夜晚潜入存放试卷地点,因此应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论处。

  刺探,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手段试图接触国家秘密或者保密工作者,观察、探昕、收集、套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实践中,行为人一般是擅自闯入存在国家秘密的地点进行观察、探询,或者通过各种手段接近与国家秘密有关人员,与他们交友、闲聊以打听、套取国家秘密,或者以采访、参观、学习考察等方式作掩护,收集、探询国家秘密等等,刺探与窃取的不同在于,窃取是直接通过秘密的方式获取了国家秘密,其后果是占有了国家秘密的载体形式;而刺探则是通过间接的方式,获得非原始的国家秘密,一般来说,刺探的方式不可能获取国家秘密的载体物质。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换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这里的物质利益必须是可以交换的有形物体,如房产、电子设备、汽车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非物质利益手段拉拢保密工作者或者其他国家秘密的保管人的,不属于本罪中的收买。如用女色勾引、许诺给予升职等等拉拢国家秘密的保管人就不能理解为收买。行为人使用这些手段获取国家秘密的,符合刺探情形应该以刺探国家秘密处理,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比如,2003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前,犯罪嫌疑人郭剑与西南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孔静取得联系,并约定以7万元的价格向孔静购买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试题及答案。郭剑与高宇、郭鼎、杨军密谋后,四处联系考生购买四级英语试题及答案0 2003年12月27日四级考试期间,郭剑与孔静通过网络QQ接收到四级英语考试的作文题目和要求及A、B卷选择题答案(除听力)后,再泄露于考前曾联系购买的考生。经查,本案中涉及考生160余名,涉及宁波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10所高校。郭剑、高宇等共收取考生费用22万元。本案中,郭剑、高宇的行为即为以金钱为代价换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应该以本罪论处。

  二、非法获取中国共产党或者其他民主党派各级组织重大秘密行为的处理

  我国《刑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提到的是国家秘密。这里的国家秘密保护是否应该包括中国共产党或者其他民主党派各级组织重大秘密,对于非法获取这些重大秘密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应该从正确把握好国家秘密

  的范围和政党秘密的性质两个层面上来分析。

  (1)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必须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这是国家秘密的实质要件。所谓关系,就是指该事项泄漏后的各种直接、间接后果。事项本身重大与否与该事项应否属于国家秘密没有必然联系,关键在于,这些事项是否经过特定单位依照法定程序纳入秘密保护范围,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如果公之于众就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从这个意义上说,被非法获取中国共产党或者其他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秘密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一个重要的、关键的条件就是看这些秘密是否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2)根据上述保密法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各政党对于各自党务活动中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有义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从这里可以看出,政党组织的某些重大事项是国家秘密,因此,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这些秘密的,应该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三、抢劫或者抢夺载有国家秘密的非公文资料、物品行为的定性

  《刑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的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行力方式的规定只限于窃取、刺探、收买三种。但是,实践中存在通过抢劫、抢夺、骗取载有国家秘密的非公文资料、物品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因为这些行为不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不能抢劫罪、抢夺罪论处;这些非公文资料、物品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也不符合《刑法》第280条关于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规定,但是从行为性质来说,这种抢劫、抢夺、骗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要比采用窃取、刺探、买卖方式获取国家秘密社会危险性严重。我们认为,在目前《刑法》规定出现疏漏的情况下,实践操作上,可以根据国家秘密的载体性质定罪,没有可以适用的《刑法》规定的,以本罪的加重情节处罚。比如,抢劫、抢夺、骗取涉及国家秘密的物品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以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罪论处;等等。

  四、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两罪最大的区别是在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的去向和用途。在本罪中,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可能是自用或非法提供给境内的机构、组织、人员使用,而在后罪中,行为人非法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国家秘密之目的在于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服务,供这些机构、组织、人员使用。因此,凡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一律以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174次会议、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87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

  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路轩、刘博、何华岗、蔡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 2年1月7、8日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中,被告人路轩、刘博、何华岗、蔡斌通过互联网向网名“美好人生”、“诚信助考”的人购买正在考试的政治、英语(一)(二)、MBA综合、西医综合四门科目的答案,并由路轩组织通过无线电设备向全市五中、七中、十三中、二十四中、二十五中、开封高中、金明中学等七个考场内的考生发送考试答案,以此牟利。

  2012年2月28日、3月1 5日、3月1日,被告人路轩、刘博、何华岗、蔡斌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轩、刘博、何华岗、蔡斌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购买研究生试题答案并向多个考场发送答案,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路轩、刘博、何华岗、蔡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路轩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路轩的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属于初犯,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愿意认罪伏法,并积极退赃确有悔改之意,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博的辩护人辩称,刘博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是初犯,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斌的辩护人辩称,蔡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按从犯予以认定。被告人蔡斌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7、8日,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中,被告人路轩、刘博、何华岗、蔡斌通过互联网向网名“美好人生”、“诚信助考”的人购买正在考试的政治、英语(一)(二)、MBA综合、西医综合四门科目的答案,并由路轩组织通过无线电设备向全市五中、七中、十三中、二十四中、二十五中、开封高中、金啁中学等七个考场内的考生发送考试答案,以此牟利。研究生考试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

  2012年2月28日、3月15日被告人路轩、刘博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0 2012年3月1日,被告人何华岗、蔡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路轩、刘博、何华岗、蔡斌供述,证人高××、付××证言,河南省招生办、开封市招生办证明,开封市保密局证明,橡皮接收器六个,橡皮接收器中抄录的英语(一)、(二)答案,路轩QQ聊天记录,抓获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轩、刘博、何华岗、蔡斌结伙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购买研究生考试答案并向多个考场发送,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路轩、刘博、何华岗、蔡斌共同实施犯罪,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处以适当刑罚。对蔡斌辩护人关于应认定蔡斌为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四被告人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路轩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2年10月28日止)。

  被告人刘博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2年3月15日起至2012年10月14日止)o

  被告人何华岗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2年12月6日止)o

  被告人蔡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2年8月13日起至2012年1 1月5日止)。

  二、随案移送扣押被告人路轩赃款23000元、被告人刘博退回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蔡斌退回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橡皮接收器六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一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下一篇:组织考试作弊罪
-->


Appointment message

预约留言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新时代广场20层

电话:0351-7233666

微信公众号:shanxidezhaolvshi联系邮箱:sxdzlssws@163.com

客服专员

订阅号


0351-7233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