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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
小昭律师   点击数: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本罪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

  1.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标准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违反法律规定;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

  (2)情节标准

  本罪为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实施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行为即可

  构成本罪。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界定:

  一是看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国家组织的考试很多,基本上各行各业都有,但本罪限定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比如全国高考、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即使是国家组织的,比如一些国家部委组织的一些资格考试等,也不构成本罪。

  二是看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这里的“组织”是指通过劝说、利诱等手段召集多人在国家考试中弄虚作假。组织者一般是多人,为了达到目的要分工合作,也可能拉拢监考者、巡考者等,组织人员也是多人。如果行为人单独为一人作弊提供服务,则不能认为构成本罪。

  三是综合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本罪虽然没有要求情节严重,但也要综合考虑各种情节,比如组织的次数、组织的人员,造成的危害等,总体上确定行为的社会危害。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则不认为构成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既未遂的界限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罪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不需要组织行为实施完毕,也不需要考生作弊得逞。

  三、组织考试作弊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共同实施作弊行为的共同犯罪。一般情况下,组织作弊一人无法单独完成,需要多人合作,实践中也常常如此。另一种情况是为他人实施组织作

  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情况。

  四、组织考试作弊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一种情况是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比如窃听器材,不仅构成本罪,也可能构成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对此,应从一重处断;另一种情况是组织者在组织的过程中要使用比如窃听器材等作弊器材,这种情况又可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对此应数罪并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 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 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二)指使、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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