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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小昭律师   点击数: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

  1.主体标准

  (1)自然人。特殊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

  (2)单位。

  2.主观标准: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负有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

  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2)情节标准

  根据《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本罪: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

  (3)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

  (4)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人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信息传输的中枢,通过提供设备和连线服务,为最终用户连入网络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人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

  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与非罪的界限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与非罪的界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1)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o(2)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o(3)看是否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4)看情节是否严重。本罪只有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或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

  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86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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