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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小昭律师   点击数: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是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故意无理挑起事端,滋生是非,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标准‘:直接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寻衅滋事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

  (2)意志因素:希望。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

  随意殴打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2)情节标准

  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一、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是本罪与一般寻衅滋事行为的界限。司法实践中,注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的认定。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主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次数、手段、方式和造成的社会影响。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下,无故、无理殴打他人。这种行为的显著特点是以强凌弱,即凭借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或自己以往凶狠残暴的“威名”,随意殴打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满足填补自己精神空虚的需要。当然,在实践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在行为人自己看来,大多并非毫无“理由”,而是有其所自认为是理由的理由,但这种理由多为行为人为殴打他人所寻找的借口,其内容荒唐,逻辑混乱,并不为一般社会公众所承认,即一般道德观念中的所谓“强盗逻辑”,或者是社会生活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被行为人用作殴打他人的理由,这也就是“寻衅”之本义所在。

  随意殴打他人的手段,既可以是赤手空拳殴打他人,也可以用棍棒、砖块等器物殴打他人,还可以是并不与被殴打人发生身体接触,而用石块、砖瓦等投掷被殴打人,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攻击性较强,极易致人伤亡的凶器殴打他人,如枪支、管制刀具等,此时行为人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凶器明显反映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害、伤害他人的故意,已经超出了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即由流氓动机所支配的寻衅滋事的故意,如果造成了重伤、死亡结果,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使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结果,也应根据具体案情以故意伤害罪(未遂)、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随意殴打他人的后果,应以造成他人轻伤为限,如果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我们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论述,下文还将详细展开。

  三、对“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理解

  所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在寻求不正当的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下,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同随意殴打他人一样,都是在流氓动机的支配下,恃强凌弱,凭借自己身强体壮或者对社会公德满不在乎的态度无事生非骚扰他人的一种表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在许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手段的犯罪中都存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把握行为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流氓动机,是认定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关键。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既包括追逐、拦截、辱骂男性,也包括追逐、拦截、辱骂女性,而且在实践中,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但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四、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行为的认定

  所谓“强拿硬要”,一般是指在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以及蔑视公德

  的心态的支配下,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或者他人财物。所谓“任意损毁、占用财物”,一般是指随心所欲毁坏、占用公私财物,既包括任意损毁、占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用的物品,也包括社会公共设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即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所谓“村霸”、 “乡霸”、“街霸”等情况。但如果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明显反映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罪故意的,应以抢劫罪论处。因此,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与抢劫行为的区别,不仅在于主观故意上前者行为人具有流氓动机和通过强拿硬要行为满足其填补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后者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还在于前者实施强拿硬要行为的手段在强度上比抢劫行为的暴力方法弱,强拿硬要的行为一般不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暴力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他方法。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强拿硬要行为和抢劫行为,还需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五、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理解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馆等社会公众聚集在一起进行公众性活动的场所。认定公共场所应注意考察两个因素,一是地点的因素,即公共场所是社会公众共同进行公共活动的场所;二是人群的因素,即公共场所是人群聚集的地方;公共场所的这两个因素缺一都不可被称为公共场所,例如散场后的影剧院空无一人,缺少了人群的因素,就谈不上公共场所秩序。所谓“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发泄、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或者以小事为借口,造谣生事,扩大事态的发展,寻机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无事生非,说明该行为没有明显的针对对象,而且其使用的手段也是暴力手段之外的不是针对他人人身的方法。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① 冯英菊:《试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问题》,载《人民检察》1998年第8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4年4月2日)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 14年4月22日)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 2014)34号)

  (五)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以“异教徒”、 “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常某寻衅滋事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 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常某在本区永泰路某KTV门前,因其朋友酒后无理与被害人任某某、孙某互殴,被告人常某即持一截圆形铁制护栏将任某某、孙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所受损伤为头皮创,长2. Scm,软组织挫伤,其中头皮创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孙某所受损伤为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鼻骨骨折,肢体软组织伤,其中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鼻骨骨折均构成轻微伤。

  2012年1 1月29日,被告人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圆形铁制护栏一截。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对两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任某某、孙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马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被告人常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在公共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并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对两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o)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常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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