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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
小昭律师   点击数: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标准: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重婚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希望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

  一有配偶而重婚的与他人结婚;或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情节标准

  原则上,只要实施重婚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一、重婚罪主体的范围

  从理论上来说,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重婚人和相婚人。“重婚人”指有配偶再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的人,重婚人只能是已经结婚并仍然保持合法婚姻关系的人;“相婚人”,即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仍与之建立夫妻关系的第三人。作为“相婚人”一方主体,既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无配偶者。即使“相婚人”无配偶,但只要她(或他)明知对方已有配偶仍与之建立夫妻关系的,也构成本罪。

  二、重婚罪与一般重婚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一般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界限,主要看是否“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如果是,就属于一般重婚行为;如果不是,则构成重婚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下情形,可以考虑属于¨隋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不以犯罪论处:(1)因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被迫与他人重婚的;(2)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而外逃,在包办的婚姻解除前,又与他人重婚的;(3)因配偶长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重婚的,等等。

  三、“婚姻”的含义

  婚姻有法定婚与事实婚之分。前者是指通过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后者是指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人们也认为其是夫妻的情形。在民法中,婚姻只指法定婚,不包括事实婚。但是,在《刑法》中,构成重婚罪,既可以是法定婚,也可以是事实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o可见,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四、事实婚与通奸、姘居的界限

  通奸,通常是指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夫妻关系而发生性行为。通奸双方彼此并不以夫妻相待,而且由于违背伦理道德,一般不公开,更不会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而是秘密进行的,因而与重婚具有本质的不同。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销,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o"姘居与事实婚主要区别在于:姘居不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不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

  五、有无效婚姻的能否构成重婚罪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法律规定婚姻成立之有效要件而为法律所不予认可的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婚姻无效;二是被撤消婚姻。婚姻无效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被撤消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姻而由受胁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而被撤消的婚姻。其中,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消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实践中,无效婚姻是普遍存在的,存在无效婚姻的重婚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前婚有效而后婚无效;二是前婚无效而后婚有效;三是前婚无效而后婚亦无效。对于包含有无效婚姻的重婚行为之定性问题,有人认为不应当以犯罪论。理由是,既然重婚的两个行为中至少存在一个婚姻是无效婚姻,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也不承认、不保护,当事人之间并无任何婚姻之实质内容,也就不存在侵犯法律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不符合重婚罪的客体要件。

  我们认为,无效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首先,对于重婚的两个婚姻是否包括无效婚姻,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就不能排除重婚的两个婚姻中存在无效婚姻。其次,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也不承认、不保护,而重婚罪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之

  间是存在婚姻之内容的,也侵犯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的客体要件。因为,从实际情况看,许多无效婚姻在婚姻被明确宣布无效之前,当事人都是认为其婚姻有效并认可夫妻关系的。以当事人之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来说,当事人在登记时,是隐瞒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事实的,除当事人以外,登记机关和其他人并不知道这种婚姻无效的,否则也就不能登记。毫无疑问,这种婚姻对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言,在被明确宣布无效之前,是被认定为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是被认可的。既然如此重婚的两个婚姻中的无效婚姻,从法律的角度推理没有侵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变的没有什么意义了。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之间是存在婚姻之内容的,存在无效婚姻的重婚行为实质上侵犯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完个符合重婚罪的客体要件。

  六、与有配偶者试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试婚能否构成重婚罪

  试婚一般指未正式结婚前试行同居的“婚姻”形式。试婚在某些地区是约定俗成的。如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佤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等都曾有过不同的试婚。现代西方国家也有实行试婚制的,即当事人在婚前先同居一段,相互观察在生活、生理、心理等各个方面能否相互协调,然后决定是否履行法律手续,正式结婚。与有配偶者试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试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看这种试婚是否具有事实婚姻的性质:如果试婚实质上已经属于事实婚姻,则构成重婚罪;如果试婚并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一种同居形式,则可以构成重婚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 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 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李某等重婚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1990年10月5日与陶某某登记结婚0 2002年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尚未与陶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程某某以夫妻名义先后租借上海市宝山区某村某号某室、某村某号某室同居生活。被告入李某某、程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分别于2009年7月17日、20日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证人潘某某、邵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明、王某某的证言及证词、结婚

  证复印件、挽联复印件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配偶,仍与被告人程某某以夫妻名义居住,被告人程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有配偶,仍与被告人李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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