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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
小昭律师   点击数: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1.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标准: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希望

  3.客观标准

  (1)行为标准:虐待家庭成员。

  (2)情节标准

  情节恶劣。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

  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

  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

  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

  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一、“虐待”的含义

  虐待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1)行为方式的多样性。虐待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寒冷不给衣服穿、酷暑不进行必要降温措施、不给水喝、不给饭吃、不进行必要的生活料理等。但是如果是因为家庭矛盾单纯的不予理会、不说话,不是虐待行为,不构成犯罪o(2)行为内容的两重性。虐待包括对被害人肉体虐待和精神虐待两个方面。对肉体进行摧残、折磨是虐待常见的内容。但是,通过辱骂、讽刺、挖苦等恶毒语言进行精神迫害的,也属于虐待行为o(3)行为的经常性或者持续性,这是构成犯罪的一个典型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或者短暂的虐待,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认定为《刑法》中的虐待。

  二、虐待罪犯罪对象的范围

  虐待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家庭成员关系形成的原由有:(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初级家庭关系,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也属于因婚姻引起的家庭关系,也可以形成收养关系。一般来说,婚姻关系结束,这种家庭成员关系也随之结束。(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与子女、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曾孙子女和曾祖父母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随之结束。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o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收养关系及其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会结束。(4)因遗赠抚养协议形成的家庭关系。这种关系是以一定财产为基础,以履

  行抚养义务为前提,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一方履行协议抚养义务后,即可取得协议规定的另一方遗赠财产。(5)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如由一方自愿无偿履行赡养义务而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如路拾遗婴、带回家抚养、自愿赡养孤寡老人等。通过上述原因形成的家庭关系,其中的家庭成员都可以成为虐待罪的犯罪对象。

  三、虐待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是虐待行为与家庭成员怄气、斗欧的界限。家庭成员长期生活在一起,必然会产生一定矛盾。如子女与父母叫骂而辱骂、打骂父母亲等。一般来说,家庭成员之间怄气、斗欧,只是一种因为矛盾积累产生的偶发性、短暂性争端、冲突,行为人并没有虐待家庭成员的故意。而虐待罪是一种因为种种动机而激发的经常、长期性肉体或者精神摧残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虐待的故意。二是虐待罪必须是实施虐待行为,达到情节恶劣地步,才能以犯罪论处。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情节恶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从而决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如果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持续几个月甚至几年,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自然严重,应当以犯罪论处;如果虐待时间比较短,如虐待一、二分钟,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o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次数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从而决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如果虐待次数多,无论时间长短,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就严重些,应当以犯罪论处;如果虐待次数少,如偶尔虐待,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o (3)虐待的手段。虐待手段是否残忍、恶劣,直接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虐待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往往会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犯罪论处。如果只是轻微虐待手段,如打耳光、拧耳朵等,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4)虐待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不同程度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的后果。如果虐待造成严重后果,如使被害人伤残、造成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应以犯罪论处;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造成其他伤害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虐待“情节恶劣”o

  四、虐待罪犯罪形态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虐待罪是徐行犯。理由是,虐待罪要求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行为人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对被虐待的家庭成员持续实施辱骂、冻饿、捆绑、殴打等虐待行为。如果分开看,每一次行为均达不到犯罪的程度,都不具备独立的意义。但综合看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虐待罪行为。还有学者认为虐待罪是状态犯,因为以暴力或者精神虐待被害人后,被害人受到虐待被伤害的不法状态在行为结束后仍然存在,因而是状态犯。我们认为,虐待罪虽然通常需要行为人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事实虐待行为才能构成,但是也有实施一次虐待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即刻成立犯罪的,此时并不需要有一段时间来充足犯罪成立。故虐待罪不是继续犯,也不是徐行犯。而是一种情节犯,即只要达到情节恶劣地步,不管时间长短、虐待次数多少,都成立虐待罪。由此决定,虐待罪没有未遂形态。

  五、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

  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六、虐待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虐待罪与侮辱罪并不难区别。当行为人当众虐待被害人时,两者有时容易混淆。我们认为,行为人当众虐待被害人,即使一·种肉体或者精神的摧残、迫害行为,也是一种贬低被害人人格、毁坏被害人名誉的行为,应当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当依照“从一重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定罪量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3月2日)

  17.依法惩处虐待犯罪。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

  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秦某虐待案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欣堂自1998年起,经常因琐事打骂其养母张德娥0 2001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秦欣堂酒后又对其养母进行打骂,致其养母张德娥于当日下午自缢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1)证人周兰华证实秦欣堂酒后经常打骂其母亲o(2)证人秦洪明证实2001年2月22日下午5点40分左右秦小广叫他去抢救秦欣堂的养母,他到了秦欣堂家。秦欣堂的养母已经不行了。在此之前,秦欣堂经常打骂其养母o(3)证人秦小广证实2001年2月22日下午6点左右他到了秦欣堂家,看到秦欣堂的养母已经不行了,她的脖子上缠着两圈绳子。于是他叫来秦洪明想救人o(4)证人秦伟伟的证言证实了他父亲秦欣堂经常打骂其奶奶的事实o(5)证人巴桂英的证言证实了秦欣堂经常打骂其母亲的事实o (6)证人秦延花的证言证实了秦欣堂经常打骂其母亲的事实。

  (二)书证。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欣堂出生于1956年8月24日。

  (三)鉴定结论。法医鉴定书证实:张德娥系自缢而死。

  (四)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现场的情况,现场照片经被告人秦欣堂辨认是拍摄的现场情况。

  (五)被告人秦欣堂对犯罪事实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供证一致,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应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欣堂无视国家法律,长期虐待其养母,并致使被害人自缢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秦欣堂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秦欣堂不服,以“自己并不是经常打骂其母亲张德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秦欣堂长期虐待其养母,并致使其养母自缢身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关于“并不是经常打骂其母亲张德娥”的上诉理由经查,与多名无利害关系证人证实上诉人多次打骂其母亲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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