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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

2021


德昭原创|无损失型盗窃刍议
小昭律师   点击数:  

案情甲男(已婚)2020年4月开始与其网友乙女(离异)同居,同居期间二人日常开销均来自甲男从家中带来的20万元,该20万全部用于二人日常开销及为乙女购买奢侈品。同居结束前,二人已将20万元挥霍殆尽,此时乙女仍向甲男索要贵重礼物,甲男为满足其虚荣心,同时为了自己的面子,在乙女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乙女的支付宝借呗、花呗、美团借钱等处分多次套取共计6万元(同居期间乙女告知了甲男其手机密码及支付密码),该6万元大部分用于给女方购买奢侈品,剩余部分用于二人日常开销。后乙女发觉甲男上述行为之后,二人关系破裂,乙女报警,侦查机关以甲男涉嫌盗窃罪对其刑事拘留。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得偏颇:不能只考虑主观,否则就是主观归罪;也不能只考虑客观,否则就是客观归罪,要同时考虑主客观两个方面。本案中,对甲男的客观行为没有争议,其确实存在盗窃的行为,争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甲男虽对乙女的财物虽有窃取的行为,但其并没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占有”(与作为侵犯财产罪客体的“占有”不同)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也不是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若按照侦查机关的入罪逻辑,只要甲男对该财物享有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其就构成盗窃罪,这不免有扩大盗窃罪处罚范围的嫌疑。退一步讲,如果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占有”就是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的话,也无法对挪用型犯罪与侵占型犯罪进行区分(例如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很明显,挪用资金罪也是对财物有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但其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就在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就是将财物为自己(或第三人)所用的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第三人不应当包括被害人本人,原因在于行为人在此是不享有利益的,也就是将窃取的被害人财物再给被害人使用是一种于己无益的行为,这与立法本意不符、与社会情理不符。综上,笔者认为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必须要有排除他人支配而供自己使用(非损毁、遗弃)的意思。

具体到本案,甲男并无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一、甲男在与乙女同居前,从家中带了20万元供二人花销,证明其目的仅仅只是想与乙女同居或结婚,而并没有窃取乙女财物的目的,否则其一开始就不会从家中拿这些钱过来。

二、乙女自身经济状况也比较一般,否则甲男不会以从乙女的花呗、借呗、美团等处借钱的方式获取财物。在甲男明知乙女经济状况一般的情况下,仍与女方长期同居并为其购买奢侈品,认为其有非法占有乙女财物的目的显然不符合常理。

三、甲男窃取乙女财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虚荣心,同时为了自己的面子,而没有将该钱款供自己使用的目的,事实上该6万元也用于了二人共同开销以及为乙女购买奢侈品。

          本案中的一些其他问题

一、本案的犯罪数额(被害人损失)如何认定?

若甲男构成盗窃罪,势必会涉及到退赔违法所得的问题,若认为甲男的盗窃数额为6万元,则其需要退还该6万元给被害人乙女。但问题在于,乙女拥有的奢侈品是由该6万元购买的,某些奢侈品的保值性是相当强的,那么此时乙女显然是享受到了双份的“利益”,因此严格来讲,本案中乙女是没有损失的。乙女的奢侈品要不要退还给甲男?二人共同开销的部分(一半)需不需要退还给甲男?如果不需要退还,那么这部分是否需要从甲男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如果扣除,是否违反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甲男的盗窃数额将变得“随机”,盗窃数额完全取决于其为乙女花了多少。在上述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认定甲男构成盗窃罪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二、本案可否构成使用型盗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偶尔偷开机动车情节轻微的并不构成犯罪,即使用型盗窃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不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无法查明甲男是否有归还乙女6万元的意思,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为其有归还乙女6万元的意思,其对该6万元只有使用的意思而没有占有的意思。并且,乙女现在的损失并没有具体化,现在其损失只是债务,而花呗、借呗等处的借款是有期限的,在债务未到期之前,若甲男将6万元归还,是否可以认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本案有无刑罚处罚的必要性?

本案中,甲男与乙女系同居关系,这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亲密关系,二人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是混同的,到底哪部分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二人共同开销如何认定,都是很模糊的问题。在此前提下,甲男实施上述行为,类似于夫妻关系中对共同财产或另一方财产的处分,通俗一点讲这属于“家务事”,用刑法来规制甲男的这种行为有违反刑法谦抑性的嫌疑。

总之,笔者认为甲男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盗窃罪,从化解社会矛盾、挽回被害人损失、服判息诉的角度来讲,也不适宜用盗窃罪对其进行处罚。

律师介绍

梁艺缤,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擅长信息网络类犯罪、诈骗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案件的办理。

执业以来,承办过涉黑涉恶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数十起,其中多起案件获整案去黑、不起诉、缓刑等结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联系方式:1853666884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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