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由于生活及工作需要,年轻人在暂时负担不起房贷的情况下通常都会选择租房,租房也成为当下非常普遍的现象,下面笔者将结合民法典中关于房屋租赁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但,实践生活中亦存在承租人未获得出租人的同意,即将房屋转租。此种情况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即“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从民事法律行为上来讲,合同应当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时,由于前租赁合同被法定解除,导致第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该租赁法律行为无效后,承租人有权要求第三人支付其承租期间产生的房屋租赁费。而实践中,一般均为先交租后交房的形式,第三人已经将房租交付给了承租人,此时,第三人不仅可能需要再次缴纳房租,还可能面临短期之内再寻房源的风险,虽然其向承租人交付的房租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承租人返还,但是无形中给第三人增加了资金占用、另寻房源、甚至可能成诉的风险。
考虑到上述问题,租客最好在租房时核实出租人身份,看其是否对出租房屋享有所有权以及出租、收益的权利,如果出租人的房源亦是租赁而来,切记核实其是否对出租房屋享有转租权,以免给自身产生后续的隐患。
另,民法典中还规定了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推定规则,即“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但实务中,若出租人与第三人就此发生争议,对于第三人而言需对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第三人未与出租人之间有相关往来,第三人对此承担的举证责任较大,相对来说较为困难。
2、已经把房租交给中介机构,但是中介机构在没有把房租交给出租人的情况下跑路,承租人要求再次缴纳房租,否则限期搬离,该怎么办?
现在市场上多数房源来源于中介公司,在向中介公司租赁房屋时,虽避免了上述个人房源出租带来的问题,但是亦可能存在其他风险,例如“X壳公寓”租赁纠纷等,对此,笔者列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应当对中介公司的资质进行充分调查,在其中选择信誉度较好的,以便发生争议有处可寻;其次,出租人授权中介公司将房屋对外进行出租后,通常是由中介公司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应当仔细审查合同,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房租交付方式,通常情况下,由于中介公司要收取服务费用,承租人的交款方应当是中介公司,于合同中明确交款方对于承租人来说,可以其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为由,在发生争议时进行有效抗辩;再次,由于出租人享有房源,其在面对承租人时享有优势地位,必要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出具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或租赁合同,核实出租人与中介公司之间有无就房租交付方式进行约定,若有,下基于前述原因,通常情况下其两方约定的交付方式应是交付给中介公司,出租人同样可以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维护权利,若无,则可以以出租人未明确约定房租交付方式为由,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租房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较多,笔者仅以常见的两种情况进行了法律分析,不足之处望大家指正。
律师介绍
窦渊,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多年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工作,承办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在积累起大量实务经验的同时,培养了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执业生涯中,窦渊律师秉承“严谨、高效、诚信”的执业理念,坚持竭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态度,现担任霍州煤电集团、太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青岛啤酒(太原)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协助顾问单位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在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及商事谈判等业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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