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薛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3日至6月30日,被告人薛某在本市迎泽区永祚西街、小店区南内环街,大营盘等地,利用尚某某、白某某(协查中)提供的一套无线电发射设备(属于伪基站设备)向人流密集区发射商业广告短信,造成10713个移动用户通信中断,从中获利一千余元。另查明,被告人薛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薛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发送短信,影响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及用户手机使用,干扰了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告人薛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办案小结:
被告人薛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非法所得,接受财产刑处罚,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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