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清徐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15年1月被公安刑事拘留。嫌疑人家属委托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具体由靳志斌、李凯丽律师承办。
受理该案之后,被告人毁坏的财物被山西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价值高达85万余元,为充分的了解案件情况,靳志斌律师到该案案发现场对被损害河道予以察看,并了解该河道的修复历史,查找大量相关案例,辩护律师出具了辩护意见,主要观点为:
一、山西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财产损失的意见。
1、山西某司法鉴定所不具有对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物鉴定的资格。
2、两名鉴定人不具有价格鉴定资格。
3、委托程序违背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4、鉴定原则违背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公正,该份鉴定意见实际是一份按照现有技术和材料的工程评估报告。
二、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有实施毁坏河道上树木的行为。对于辩护人的观点,法院最后对于鉴定意见不予采纳,赵某某最终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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