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8月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同李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注册地点及办公地点均在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二巷的三晋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为山西交通厅护栏厂、山西五寨制药厂、兴旺阁休闲会所等项目筹集资金为由,并以月息1分5的利润为诱饵,向王某某、李某某等91名被害人筹集资金,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5520000元,实际损失为人民币14835192元。对于筹集的资金,除1100000元用于对兴旺阁休闲会所及山西省交通厅护栏厂的借款以外,其余款项均未用于前述三投资项目使用。被告人董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山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标准,集资诈骗罪: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小结:
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主体都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本罪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后者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二者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除了侵犯国家的集资管理制度外,还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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