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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2020


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小昭律师   点击数: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成立了临汾晋益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子李某二(在逃)成立了山西金谷生投资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自两公司成立至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周某伙同李某二以月息3分、2.5分、2.2分、2分、1.7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组织领导、鼓动公司职工及社会人员,以吸收资金为目的,采取多吸收资金多提成的手段,非法吸收郭某某、张某、董某等222人资金达7151万元,造成直接损失4217.9715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山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办案小结: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翻阅相关案卷资料,会见当事人,提出了被告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最终被法院采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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