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1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四巷君子兰美容院门前冒充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身份以办理特别通行证为由骗取焦某某人民币130元钱。
2015年7月1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水西关街冒充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三大队指导员身份,以能处理违章停车的罚单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人民币50元,合计100元。2015年7月12日晩22时许,被告人刘某通过手机查询到胡某某所驾驶车辆有4起违章,后被告人刘某通过电话和胡某某取得联系,在太原市解放路一饭店内冒充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三大队指导员身份,以为胡某某所驾驶车辆处理违章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500元。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涛委托其辩护人分别退赔被害人焦某某130元,王某某50元,胡某某550元,三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二、【辩护思路】朱帅律师在接受嫌疑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展开有关招摇撞骗犯罪案件的法律法规搜集及相关案例搜集整理工作,并且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本案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搜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此外,承办律师全方面了解有关本案中的重要情节,从而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书。最终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晋刑01刑终571号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Appointment 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