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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2020


段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
小昭律师   点击数:  

案情简介:

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坞城路段的“晩妆CLUB”自2014年12月开业以来,其法人代表支某(在逃)即利用投掷飞镖押“大”“小”“和”的形式 组织该场所客人参与赌博,每轮每人最低下注50元,最高5000 元。每天飞镖赌博约40到100轮。该场所由被告人曹某、周某某负责日常管理,由被告人蔡某某等进行营销活动并管理服务人员,向客人推荐飞镖赌博项目并抽取提成获利。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负责收取飞镖赌博项目的钱款、收集单据和统计。该项目每日款项及单据由被告人喻某直接交给支某。被告人段某作为现场主持人主持该飞镖赌博项目,通报每轮投掷的点数,调动现场氛围。2015年3 月25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晚妆CLUB”查获, 现场抓获涉嫌赌博违法嫌疑人百余人(其中查获参赌人员39人, 为赌博提供条件人员15人,均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处罚),查获赌资61000元。被告人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律分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包括现实中开设和网络上开设。行为人在主观上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开设赌场,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触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小结:

生活中,“开设赌场”的方式和地点往往带有迷惑性,很多参与者误以为不存在法律风险。“小赌怡情”的错误思想盛行,广大群众在闲暇时“小赌小闹”已是司空见惯。但在娱乐和赌博之间往往只有一线之隔,稍不留神便会走上违法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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