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焦某因房屋租金问题产生纠纷,焦某无能力偿还债务躲避郭某某追讨。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纠集被告人宋某等六人至大原市双塔东街山也日报社门前,由被告人郭某某等驾车将焦某强行带至太原市长风街东山景区一凉亭处。期间,被告人宋某等使用暴力,用沙土掩埋被害人的方式威胁被害人还款。当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将焦某带至太原市长风东高速口附近等其家人送钱时,公安人员将焦某解救。经鉴定,被害人焦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宋某等人,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依据:
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罪,而不能以绑架罪论处。
办案小结:
承办律师通过翻阅案卷资料,会见当事人提出了:被告人郭某某为索取自己的合法债务,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被害人抵赖不还欠款,对于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并最终被法院采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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