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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2016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和主体
小昭律师   点击数: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o

本条是关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主体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1款是关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和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两类人:一是被害人,即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二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原来没有明确规定。从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看,无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也是一种民事诉讼活动,因此,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应当由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了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各方面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对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故在刑事诉讼法中设单章予以规定。

  具体价值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

  1.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

  赔偿问题,有利于全面查明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因

  为在许多刑事案件,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以及侵犯财产罪的许多案件中,被告人

  的行为是否造成物质损害以及造成物质损害的程度,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决定性

  因素。

  2.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其一,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同时收集证明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证据,这有利于减轻被害人在民事赔偿部分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从而降低被害人获得

  赔偿的难度。其二,规定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一并解决其应承

  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及时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害。因为如果不实

  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害必须等到刑事案件结束后再向民事审判庭

  提起诉讼,这样往往会因为时过境迁,导致有关损害事实难以查清,或因被告人将财产

  转移、隐匿,导致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3.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正确执行中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处理刑事. 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查明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的

  态度,从而正确判断被告人是否悔罪及悔罪的态度,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这对于

  在定罪量刑时正确执行中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对公安司法机

  关而言,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避免刑事和民事部分分别处理必然产生的调查和审理上的

  重复,从而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对于附带民事原告人来说,附带民事诉讼有利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于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就刑事、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陈述和辩论,就刑事、民事部分一并提起上诉和提出申诉,从而避免分别处理时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后又要参与民事诉讼的麻烦。对于刑事被告人来说,有利于通过一个法庭、一次审判同时解决应当承担的两种责任,避免因一个犯罪行为受到两个法庭、两次审判的麻烦。对于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也有利于避免参与两个法庭、两次审判带来的讼累。

  5.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避免由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处理刑事和民事问题可能出现的对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的问题,从而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没有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无从谈起,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如果没有物质损失,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如果在判决生效后才提出,也与法律设置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初衷不符。

  关于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在我国,检察机关一般不参与公民个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意在尊重公民的民事处分权。而国家和集体财产是公有财产,一旦被侵害,不能视为单位自己的“私事”o检察机关在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利益,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

  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解起本提和权条有九属十亲九近第 、法人讼理诉代事定刑法合其符者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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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性规定>(1 997年5月29日)

  第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或者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五条 决定立案后,立案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第十六条 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审判庭对立案机构移送的案件认为不属本庭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提出,报院长决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报庭长批准立案;当事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受理。

  人民法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案由、简要案情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编立案号。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人民法庭不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7年3月9日)

  3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济困难的,还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审判过程中,注重发挥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调解的重要作用,做好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安抚工作,切实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7.<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

  第二百八十一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8.《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27日)

  三(五)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要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补偿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物质损失应包括已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遭受的损失。二是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c三是要适当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包括现在的赔偿能力和将来的赔偿能力,对未成年被告人还应考虑到其监护人的赔偿能力,以避免数额过大的空判引起的负面效应,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四是要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起诉的,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共同致害人,也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致害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o但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关于赔偿责任的分担: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犯罪造成受害人损失,在管理上有过错责任的学校等单位有赔偿责任,但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肇事犯罪的车辆所有人(单位)在犯罪分子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承担代为赔偿或者垫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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