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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小昭律师   点击数: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o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o

本条是关于侦查羁押的期限的规定。   本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是一般性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一般应当在2个月之内完成侦查任务0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取消了收容审查,完善了拘留、逮捕条件,对本条也作了相应改动,将1979年《刑事诉讼法》原规定的“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改为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而不包括拘留的羁押期限。对一般案件作侦查羁押期限的原则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限制了人身自由,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必须慎重采用,严格控制,不能以长期羁押作为侦查的主要手段,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对一般的刑事案件来说,逮捕后在2个月内,已基本可以满足查清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等实际办案的需要,规定过长的羁押期限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不利于体现司法公正。“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第2日起到侦查终结的时间。实践中,大部分案件在2个月之内是可以办结的,但是,有的案件案情复杂,在2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所以本条又作了特殊规定,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案情复杂”主要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况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数罪、取证涉及人员众多等。本条规定对延长1个月的期限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是本着防止超期羁押、慎重延长的原则规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以不计人本条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人侦查羁押期限;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些地方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转变思想,改进工作。执法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加强逮捕前的侦查工作,严格遵守逮捕条件,必须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有社会危险的,才能逮捕;(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要加强和抓紧侦查工作,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不能因一些次要的枝节问题,久拖不决;(3)对有些问题,因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查清,可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4)对超过羁押期限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法继续侦查。

一、检察机关对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审查限于程序审查

  在提请审批延长羁押期限时侦查机关(部门)提请的材料中,最有实质价值的就是作为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理由说明的单独材料,该材料概括了基本案情,对高度概括的延长羁押理由“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等予以较详细的说明。这份材料是侦查机关(部门)出具的,他们希望通过延长羁押期限争取办案时间、缓解办案压力,难免会有倾向性;而检察机关对实际情况并不知情,最后只得批准。

  =、羁押期限过长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于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的办案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现实因素所导致的办案期限的不确定性,使得捆绑在办案期限上的羁押期限也有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再加上,羁押期间与诉讼期间没能严格分离,羁押期间严重地依附于诉讼期间或办案期间,使得羁押期间的延长完全服务于侦查破案、审查起诉甚至审判的需要。羁押期限往往是侦查羁押期、审查起诉期及审判期限的总和。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各阶段的羁押期限都可以延长,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延长的审批程序所表现出的行政化倾向也加剧了这一问题。

1.《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七十五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七十六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o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将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和本院的审查意见层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并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

  2.《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7月21日)

  第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经上一级军事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由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依法批准或者决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

  第三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十日前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

  对于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6日)

  十、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和起止日期,并附逮捕证复印件。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并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

张某数罪的侦查期限案

  张某等涉嫌故意伤害案,经审查逮捕后于201 1年6月12日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于201 1年8月19日又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还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重要罪行,公安机关遂于当日决定对该案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 1年1 0月1 9日期满前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经市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未同意提请延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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