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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程序
小昭律师   点击数: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本条是关于审查起诉的程序的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0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加强了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将被害人明确规定为诉讼当事人。由于被害人是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对案件如何处理,关系到被害人的权益,所以,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此外,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也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由于受委托的人代表了被害人的利益,所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也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一修改体现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当事人双方权利的保护和对审查起诉应当审慎的要求。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主要作了两处修改:(l)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修改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修改之后的表述更为准确;(2)增加了对听取的意见应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实践中,对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记载,做法不一,修改之后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参照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讯问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讯问应当按法定程序制成笔录。“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主要包含两层意思:(1)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情况的意见,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的意见,包括辩护人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意见,被害人对自己受侵害情况的意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赔偿的要求等实体性意见;(2)听取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程序性的意见。包括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情况、是否需要补充侦查调取新证据等发表的意见。对于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修改后的本条规定应“记录在案”,对于书面意见应当“附卷”o这样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审查起诉的程序,有利于统一司法实践,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的程序保障。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取双方意见,有利于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活动依法进行。在执法中,应当注意两点:(1)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经的程序,审查起诉不能只是书面审查,走过场;(2)要同时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意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先人为主,偏信一方。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首先得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往往因不够重视而忽略,甚至省略了此程序。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由于不少检察人员权力本位意识太强,公诉期间并不太重视这项工作,导致问询听取意见目前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有的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只进行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并未将听取意见当做审查起诉检察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既不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也不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但是这种听取意见往往采取的是一种“单方接触”的方式,基本上不让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碰面”o这样,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就无法及时了解对方的“底牌”。这既不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摸清”双方争执的“焦点”,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另外,这种分别听取意见的做法,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的检察官对听取意见的形式载体不重视,很多时候只是听听而已,并不做任何档案记录。导致目前的审查起诉程序带有典型的“行政化”特点,缺乏基本的诉讼性和司法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 3年1月1日)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1月1日)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第三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三百六十五条 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百七十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小黎盗窃不起诉案

  大学生盗窃财物后主动归还并投案自首,检察机关是否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昨日通报,该院日前对一宗拟作不起诉的案件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10多人参与听证,公开征求意见。201 1年,3月10日上午,某大学学生小黎(化名)在朋友宿舍借住时,趁室友小熊(化名)熟睡之机,将其上衣口袋内的4000元现金盗走并藏匿。小熊报案后,小黎先后分两次将赃款放于小熊寝室垃圾桶及门缝处,被他人发现后交还给了小熊0 3月15日,小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小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通常应提起公诉。但检察机关考虑到小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也为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决定启动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现场,听证代表与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同时列席,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情逐一了解,并对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进行了一对一问答。会上,受害人小熊当场表示,两人已达成和解。听证代表也纷纷表态,该案件事实清楚,支持不起诉。

  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参考了听证会意见后,正式决定对小黎不提起诉讼。①(D 载 http: //news. 163. com/ll/0525/11/74T8HIB100014AEE. htmlo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对三起交通肇事不起诉案2012年8月2日下午,安塞县人民检察院对三起涉嫌交通肇事案召开拟作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政法委、公安局、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等10余人参加,公开征求意见。

  201 1年10月7日,樊某驾驶重型罐车陕J32487行驶至安塞县建华镇毛庄科村路段与高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一死一伤,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樊某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201 1年1 1月25日,李某驾驶重型货车陕J32854行驶至安塞县沿河湾镇茶坊村路段时撞到同方向重型货车陕J25241尾部后又与陕JCY508轿车相撞,致陕J32854乘车人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李某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 1年10月22日,杨某驾驶陕J32487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安塞县化子坪镇郭家铺村路段与陕JD6186两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听证会上,听证人员充分听取了案件承办人对案情的介绍以及处理意见,并详细询问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双方当事人也对案件各自发表了看法和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樊某、李某、杨某实施了《刑法》第1 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属于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并真诚认罪,并且已经签订并履行了和解协议,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三起涉嫌交通肇事案的三名嫌疑人不起诉D听证人员认为安塞检察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节约了诉讼成本,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樊某、李某、杨某作不起诉处理。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拟作不起诉公开听证会这一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有利于推进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增强自侦案件处理透明度,确保检察机关公正执法,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符合时代发展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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