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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小昭律师   点击数: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o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o

 本条是关于不起诉的规定。   本条共分3款。第1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应当不起诉的情形包括两种:(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并非本犯罪嫌疑人所为,以及该案所涉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形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对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原《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往往是退回公安机关,由其根据关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作撤案处理0 2012年修改之后,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即可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2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的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刑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则是指《刑法》各种法定免除刑罚的规定的情形,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中关于免除处罚的规定。必须着重指出的是,本款所说的“犯罪情节轻微”中关于犯罪的认定,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认识,而不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是作为无罪处理的。   第3款是关于对被不起诉人及其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如何处理的规定0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原第3款中的“扣押、冻结”修改为“查封、扣押、冻结”,这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修改,有些证据无法移动,可就此查封。

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如果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检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由人民检察院执行行政处罚、处分与其机关的性质、职责不符合,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处分应由有关主管行政机关作出,但人民检察院有提出检察意见的权利。这样规定有利于其监督职能的发挥,也是法律对其职责提出的要求。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司法实践中,我国《刑法》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没有具体明确作出规定,因此难以操作。“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罚金”的犯罪不等于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更缺少依据和标准。而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案件处于“可诉”与“可不诉”之间,因此,相对不起诉在公诉实践中运用得十分谨慎。但是,对轻微案件进行宽缓处理是符合时代精神的。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在检察环节进行分流处理,因此调整现行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一个重要的问题,相对不起诉必须以案情即个案本身的因素作为基本的考量,在此前提下才能考虑作不起诉决定。而附条件不起诉虽然也需要考量犯罪本身的因素,但更多的是放眼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它比现有相对不起诉范围的外延更宽泛。事实上,目前而言,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处于“可诉”与“可不诉”之间;而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则能够定位于“可诉”与“不可诉”之间,落脚点在“不起诉”o就目前而言,附条件不起诉至少可以有效弥补相对不起诉范围界限模糊、难以执行的问题,并且可以使更多的有罪错者走社会改造的道路,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 3年1月1日)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第四百零二条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四百零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第四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1月9日)

  第二十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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