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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的期限
小昭律师   点击数: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o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o

 本条是关于审查起诉的期限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1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期限的规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本法第168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在1个月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是指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况复杂,在1个月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审查期限。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注意两点:(1)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案件;(2)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可以按照本法第96条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计人本条规定的办案期限,但不能中断审查。   第2款是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如何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款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规定。实践中,人民检寨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通过审查阅卷、核实证据,在1个月以内基本上可以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半个月后一般也可以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改变管辖后的案件,如果仍按原来的审查起诉期限计算,不符合办案实际,也会给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带来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吸收了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中第6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的规定,以利于人民检察院更充分、更准确地审查案件。

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主要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4条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由其同级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的情形。接受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按照第1款的规定计算办案期限,即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一、不起诉决定撤销后审查起诉期限的:

  一 不明确. 司法实践中,因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时,上级人民检察院、本院控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告申诉部门应依法进行复查。其结果是不起诉决定可能被撤销,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由此带来的问题:(1)审查起诉部门是否应当直接提起公诉;(2)若是按照审查起诉程序,能否进行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以及审查起诉的期限如何,刑诉规则未予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

  本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上级院或本院依法撤销后,公诉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审查起诉的程序,即仍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由本院自行侦查,但曾经提起公诉到法院审理,又依法撤回起诉的,不应退回公安机关,应由本院进行补充侦查新的证据材料,以进一步符合证据条件,保证公诉案件质量,而不应当统一要求直接提起公诉。至于审查起诉的期限,由于规则规定是弹性内容条款,应当明确审查起诉部门办理案件时,适用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6条]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3条],即自行补充侦查时间计人审查起诉期限。

  二、羁押超刑期

  在实践中,不乏简易案件延期审理,到判决时判处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情况。尤其是重大复杂的团伙犯罪案件,羁押时间较长或者超期羁押,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在判决下达时其被羁押时间有的比所判刑期还长。羁押超刑期又称刑罚透支,是指刑事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虽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但被告人判决前的羁押期限却超过了法院判处的刑期,故也称“合法拖拉现象”o虽然当前出现的“刑期倒.挂”相比过去“关多久就判多久”的做法要进步得多,但是,客观上“刑期透支”违背了刑法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反映出司法机关依法办案能力与严格公正执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有损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建议采取多种措施:(1)分流提速。公检法机关成立轻罪案件办理小组和认罪案件小组,对于轻微型刑事案件,尽量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或简易程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非重大复杂案件,尽量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以提高办案速度,做到快侦、快诉、快判;(2)采取非羁押性措施;(3)完善国家赔偿法;(4)建立科学符合诉讼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价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第三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第三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第三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三百八十五条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o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

张某量刑不当案

  被告人张某因盗窃1500元被羁押,按照量刑规范,张某的刑期应该在拘役2到3个月,但案件移送到法院时,张某已被羁押4个月,法官在考虑被告人的刑期时,往往会顾及到其已被羁押的时间,不是单纯地以罪量刑,而是羁押时间长的判刑期就长,羁押时间短的,所判刑期就短,加上案件的审理期限,张某最后被判处拘役5个月。如果张某此前羁押时间只有2个月,那么法官通常会判拘役3个月。为了使所判刑期能够抵消已经羁押的时间,不至于实际羁押时间超过刑期,法官人为加刑,像这样因为羁押时

  间的长短导致法官对同样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屡见不鲜,一个很主要的原因是怕引发国家赔偿。然而实际上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羁押超刑期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刑事案件的拘留、审查、起诉、审理只要是依法在期限内完成的,即使羁押时间超过刑期均不应赔偿。如此不考虑犯罪情节而随意延长刑期,加重处罚,滥用自由裁量权,判决严重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为了做到以罪量刑,正确实施“罪行相适应”原则,公检法内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公安机关建立捕后侦查期限及刑事拘留报备制度,对事实清楚、无遗漏罪行和犯罪嫌疑人的轻刑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应在批捕后1个月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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