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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016


二审期限
小昭律师   点击数: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o

本条是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1款是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期限的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o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在一个半月内审结有困难,为此,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中对此规定作了修改补充,根据《补充规定》,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期限内不能办结的,二审期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上述规定纳入《刑事诉讼法》,并增加规定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也作为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一种情形。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本款作了四处修改:一是将一般案件的二审审限延长至2个月。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原来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的规定导致有些案件二审审限极为紧张,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二审案件多属于复杂、疑难案件,出现了超期审理、以其他理由借用审限等情况,为了解决二审审限紧张的问题,保证二审的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作出此规定。二是增加规定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延长2个月。死刑案件关乎公民的生命权,事关重大,案件往往较为复杂,经批准适当延长审限有利于保证审判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实际是一个刑事案件外加了一个民事案件,附带民事案件在正常的刑事案件审理之外,还涉及民事赔偿范围的确定、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与实施等问题,尤其是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往往占用一定时间。从实践来看,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需要做大量工作,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0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综合考虑各种情况,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以保证附带民事诉讼的妥善解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三是将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后可以延长的时间由1个月修改为2个月。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案件主要是一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156条规定这些案件的侦查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在第二审程序中,这些案件有可能面临边远地区的证人出庭作证、补充侦查、调取新的证据等各种情况,考虑到办案的实际需要,将经批准可以延长的时间由1个月修改为2个月。四是增加规定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样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部分案件因特殊情况还需要继续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   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有的也需要延长办案期限,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0 2012年修改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其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行决定,并单独作为一款规定。这样规定与原来规定的意思一致,并未作实质修改,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内容是“审理期限”o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都是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般都是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为慎重、公正审理,通常需要较长的审理期限,因此,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而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1款规定有三层意思:

  1.对于一般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这是第二审审限的一般规定,多数二审案件应当在这一期限内审结0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是指被告人由于其犯罪行为依《刑法》规定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是指依本法第一编第七章的规定,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情况下)或者是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是指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即犯罪地点涉及很多地区或者犯罪人、证人涉及多地,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0 3.如果案件因为特殊情况经延长两个月仍不能审结,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延长审理期限。“因特殊情况”是指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需格外慎重等情况,对于这类案件,法律并未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这种案件的数量极少,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案件具体情况处理更为有利。

  第2款执行中应当注意两点:一是人民法院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不是一遇有可以延长审限情形的案件,都需要延长审理期限,而应当实事求是地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二是对于被告人被羁押的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应当变更对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期限不计人本条规定的办案期限,但是不能中断对案件的审理。对于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上诉、抗诉案件,不受本条规定的办案期限的限制。

本条规定了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二审时的检察机关,不仅仅是一审检察机关的延伸,所做的工作不单在法庭上,庭前的准备活动也是大量的:一方面,要对案件从程序和实体上全面审查,并监督下级检察机关和同级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另一方面,还要应对诉讼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如主要证据发生变化,并可能导致改判。那么,二审中的检察机关有责任保证公诉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有责任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而在此阶段又无权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所以检察机关要以积极的态度去履行职责,完善诉讼证据,全面发挥监督职能。这不仅是案件提交审判所必需的,也是发挥检察机关法律作用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二审(直至再审)时证据发生变化,是审判机关复核时发生的。因此,在第二审程序中,对拟开庭审理的案件应给检察机关以充分的审理时间,使检察机关有条件履行监督职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三百二十条 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7月21日)

  第二十条 军级和副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审理公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依法批准;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军事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以及上诉、抗诉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批准或者决定。军事法院作出延期审理决定的,应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当通知有关的军事检察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0年9月28日)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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