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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016


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范围和禁例
小昭律师   点击数: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o

本条是关于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以及除外情况的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作出了规定,对公诉案件没有规定当事人和解程序。长期以来,公诉案件被认为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追诉犯罪的诉讼,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精神、物质方面损失的补偿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近年来,在创新社会管理、创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尝试在公诉案件中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在国家追诉犯罪的前提下,允许犯罪嫌疑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同时也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得到抚慰、在经济上得到一定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社会和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0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各方面意见,吸收了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做法,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法》的严肃性,防止出现以罚代刑或者放纵一些严重犯罪等新的不公正,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本章对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以及除外情况、和解协议的形成、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1款是关于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的规定。关于当事人和解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这里的“真诚悔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自己的意愿,发自内心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过,诚恳地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o(2)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从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这里规定的“谅解”是指被告人通过各种方式真诚悔罪,使被害人体察并同情其处境,原谅其错误o(3)被害人自愿和解。将被害人自愿和解作为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条件之一,是为防止被害人在受到暴力、胁迫等情况下违背自己的意志同意和解,影响和解的公正性。这里的“自愿和解”是指被害人不受外力的干扰,在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础上,出于自己的意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关于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有两种:一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因民间纠纷引起”是指犯罪的起因,是公民之间因财产、人身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既包括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也包括因口角、泄愤等偶发性矛盾引发的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这类犯罪比较轻微,且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允许公民有一定的处分权以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另一种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这里的“过失犯罪案件”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比较小,可以给予其悔过自新、从宽处理的机会。而渎职罪中的过失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有更高要求,因而规定渎职犯罪案件不在和解案件范围之内。

  第2款是关于当事人和解的除外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里的“5年以内”指的是犯前罪的时间距离犯后罪的时间不超过5年。前罪是故意犯罪的,无论后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能适用本章关于当事人和解的规定。前罪是过失犯罪的,满足本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当事人之间仍然可以和解。

  理解和执行本条时应当注意自诉案件的和解与公诉案件的和解之间的区别:(1)和解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自诉案件的和解是在起诉方与被诉方之间进行的,是诉讼的双方主体之间的协商;公诉案件的和解是在被诉方与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被害人之间进行的,不是追诉主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协商o(2)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同。自诉案件的和解协议不仅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内容,还可以涉及诉讼的进程,起诉方可以处置诉讼权利;公诉案件的和解协议针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内容,不能涉及公权力的处置,无权决定诉讼的进程o(3)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不同。在自诉案件中,起诉方与被诉方达成和解后,起诉方可以据此决定撤回起诉,从而终止诉讼;在公诉案件中,和解协议只能作为在诉讼各个阶段从宽处理的依据,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前提是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不起诉的规定,不能单独据此决定诉讼的进程。

传统刑事司法理念认为,犯罪是个人与国家的冲突,所侵犯的是社会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刑罚作为公权的组成部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只能由国家进行。另外,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在全社会树立起公平正义理念,催生了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向来厌讼的老百姓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刑事和解程序的提出,会不会是公平正义司法理念上的倒退,会不会是维权意识的倒退呢?正如有关报道所言,一个犯罪人仅仅因为达成和解协议就有了从宽处罚的权利,而另一个就因为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甚至是达成和解协议而无钱赔偿,就丧失了从宽处罚的权利,这样人们就会拷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甚至有对“花钱买刑”的疑问,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201 1年1月29日)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3.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适用范围和条件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

  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

  上述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并且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对于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已经提供有效担保或者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

  4.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事项达成和解;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以下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1.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3.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

  三、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内容

  当事人双方可以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达成一致,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和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达成和解,当事人的近亲属、聘请的律师以及其他受委托的人,可以代为进行协商和解等事宜。双方达成和解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必须得到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当面或者书面向被害人一方赔礼道歉、真诚悔罪。

  和解协议中的损害赔偿一般应当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并且可以酌情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补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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