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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016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
小昭律师   点击数: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o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o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o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o

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讯问、审判活动的特殊规定,共有5款。第1款规定了未成年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通知的义务;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2款是对法定代理人及到场的其他“合适成年人”共有权利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点:一是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二是阅读或者接受办案人员宣读的讯问笔录、法庭笔录。第3款是关于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的规定。这既是对女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也是办案工作的的需要。第4款是对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进行补充陈述的规定。第5款是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询问时适用上述第1、2、3款规定的说明。

 一、对本条第1款的理解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将原《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的“可以”改为“应当”,也就是说讯问未成年人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否则即构成违法。此款规定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规定了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的救济措施,有限引入了未成年人讯问和审判活动中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有这样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可以经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社会工作者、教师、律师等合适成年人到场。”该文件首次引用“合适成年人”概念,并规定了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刑事诉讼法》虽未直接使用“合适成年人”一词,但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通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合适成年人”的范围,也算是《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加强保护的另一有力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主要包括对法定代理人通知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原因、到场人员的身份、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关系等。“合适成年人”到场的作用与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例如,本款赋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就不享有。其到场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或审判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帮助未成年人理解司法人员的讯问、替代法定代理人给予未成年人帮助以及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其行为的危害性等。

  二、对本条第2款的理解

  对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的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充分重视,对于确实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根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易懂。讯问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讯问笔录和法庭笔录必须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并签名盖章,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可以协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笔录、法庭笔录的内容、制作过程是否真实进行核对,以保证讯问、审判的有效性。

  三、关于本条第3、4款规定“女工作人员在场”及“法定代理人补充最后陈述”的意义

  女工作人员在场,可以充分照顾到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缓解其紧张、畏惧的情绪,有利于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机关需重视未成年人刑事工作中女性工作人员的配置,防止违法办案。

  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助于法官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被告人对案件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也是被告人向法庭陈述自己意愿及要求的最后机会。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年龄、智力的限制,在行使此权利时可能难以充分表达其意愿。因此,作为最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未成年人未尽事项进行补充说明。这不仅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定罪量刑、对案件作出正确判决。

  四、对“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理解

  根据本款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在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被害人、证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专列一项,以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自我保护教育”、“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一般可以不出庭作证;或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出庭作证”等规定,有关办案机关可以参照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四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八条 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第四百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百七十五条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百七十八条 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会见。

  第四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设置席位。

  审理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

  第四百八十条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百八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使用适合未成年人的语言表达方式。

  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等情形的,审判长应当制止o

  第四百八十五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前两款的规定o

  第四百八.十六条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第四百九十条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应当交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其在笔录上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百九十一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

  第三百一十二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第三百一十三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其供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恐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第三百一十四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补充。

  第三百一十五条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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