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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016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
小昭律师   点击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o

本条是关于再审申诉理由的规定。   条文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五种情形,这五种情形是选择关系,符合其中之一即可,不要求五种情形同时具备。而且本条是义务性条款,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必须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的证据是指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发现的,原审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没有掌握,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严重失实的证据。但是并非新证据就能必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然地导致再审,只有当该证据有可能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时,人民法院才应当重新审判。①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这一款强调的是证据存在问题,即“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上述出现一种情况即应引起重新审判。这里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o②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定性不当(如罪与非罪不清、此罪与彼罪不明、一罪与数罪不分等)和定量不当(如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o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是指由于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这一条件的限制,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如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但是不至于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的,就没有必要启动再审程序。这种情形凸显了诉讼程序的重要意义,当原审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并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影响时,应当提起再审。主要包括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权利、审判组织不合法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审合议庭成员以及参与本案讨论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只要有确定证据证明其中有一人出现上述行为的,都是提起再审的法定理由。

原审量刑畸轻、畸重能否启动再审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依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条款、法律程序错误,仅以量刑畸轻畸重为由提起再审,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有观点认为,可以以原审量刑畸轻畸重为理由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法上访案件在申诉时均指向量刑畸轻、畸重问题。

  ① 陈国庆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8页。

  ② 刘文峰主编:《新刑事诉讼法新增新改条文精解与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44页。

  量刑畸轻畸重问题需要辩证地看。我国《刑法》对法定刑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为主,绝对确定法定刑为辅的立法模式。在法定幅度以内量刑或者存在特殊事由超过法定幅度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方面指向的量刑畸轻、畸重,是指量刑不存在特殊事由的情况下,超越法定幅度进行量刑。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原判决、裁定采纳的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等。在一些案件中,也可能因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原因导致量刑畸轻、畸重。对符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定条件的量刑畸轻、畸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如何确定“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判断标准?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出现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此次《刑事诉讼法》对该部分进行了修改,增加“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这一限制条件,是为了杜绝那些没有实质意义的再审程序,节省司法资源。然而条文中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标准并没有作具体规定,为了判断一个新的证据是否能够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法院有必要明确此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判断标准。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即原来的判决、裁定认定错误的事实会影响对被告人适用的罪名、刑罚等,比如发现新的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或者被告人不是主犯而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证据等。简言之,能够引起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重新划分,或者可能导致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新证据,都应当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4月21日)

  第二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再审案件,应当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一)经审查认为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报经院长批准再审的;

  (二)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第五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五)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六)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八)量刑明显不当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参照本规则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2年1月1日)

  第三条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未附有的,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① 孙谦主编:《新刑事诉讼法条文精解与案例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331页。刑事诉讼法43 1 3期不补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Il月1日)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抗诉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院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批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批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批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三百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

  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刘某涉嫌强奸再审案

  1986年8月5日下午3时许,裴某召集部分文艺骨干,在自己的办公室内研究安排参加9月份职工业余文艺调演的有关事宜。因业余歌手刘某在演唱时存在吐字归音和气息方法上的错误,会后裴某为其单独做业务辅导,下午7时辅导结束,刘即告辞回家。时隔9天后,刘某在其未婚夫的陪同下,突然以强奸罪对裴某进行控告。

  1986年12月17日,原武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不服判决的裴某上诉至原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1987年3月20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裴某不服一、二审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 991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二审判决。服刑期间,裴某依然没有放弃申诉,服刑期满后,不间断地提出申诉。

  2000年10月下旬,裴某突然收到本案原告刘某转交的亲笔忏悔信,追悔自己造成① 宋英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96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冤假错案”o此后,裴某多次进京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0 2009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0 2009年12月1 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案中,原告刘某转交的亲笔忏悔信为新证据,该证据证明,原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而且该证据能够证明裴某无罪,即该新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启动了再审程序,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依《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了指令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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