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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016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小昭律师   点击数: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本条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规定只有符合严重社会危害性、经司法鉴定不负刑事责任、有人身危险性三要件的精神病人才能被申请强制医疗,且三个要件不可缺一。同时也明确了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宗旨,既对犯罪精神病人以约束医疗为目的进行社会性强制预防,又尽可能避免和防止强制医疗程序对没有人身危险性精神病人权利的过度剥夺或限制,从而体现了人权保障和社会防卫的双重目的。

强制医疗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必须审慎,毕竟医疗性强制方法不是刑罚方法,而是一种同限制公民自由有关的国家强制方法。①因此,《刑事诉讼法》在表达上用了“可以”一词,而非“必须”,这意味着即使是符合条件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也并非当然强制医疗。如果出于社会防卫的需要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实施一般犯罪行为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也纳入强制医疗的范围,现有的司法资源和强制医疗机构人员将难以承受,②也将应由病人家属或监护人承担的正常疗护责任转嫁给社会,此外还可能造成“被精神病”的泛化而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甚至使少数犯罪嫌疑人因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如何理解和把握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的三要件?

  1.分析是否具备客观条件,即该人行为是否涉嫌实施了暴力犯罪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至于哪些暴力犯罪,有论者指出《刑法》有26个条文涉及;③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要涉及《刑法》第二章规定的犯罪情节或犯罪后果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犯罪,主要涉及《刑法》第二十四章规定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2.分析是否具备医学条件,即该人是否经过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应附有司法精神病鉴定报告书。其中应特别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精神病鉴定的资质,是否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是否接受了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正式委托、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规范、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可靠等。

  3.分析是否具备主观条件,即该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如经初步治疗已有效控制自己行为或已过发作期不会再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则不必进行强制医疗。换言之,即对该人进行强制医疗是否为必须、唯一、最适合的选择和穷尽了最低限制的替代措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五百二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① 李娜玲:《我国刑事强制医疗措施之现状分析》,载《理论月刊》2010年第2期。

  ② 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但精神病院床位和执业医师的数量与之的比值却只有1:121和1:8420

  ③ 杨高峰:《论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一兼论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第9期。

  ④ 叶肖华:《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之建构与完善》,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

  2.《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

  第三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第五百三十九条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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