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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2016


立案管辖
小昭律师   点击数: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o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本条规定了立案管辖,在实践中也称为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根据公、检、法三机关的性质、职能以及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而确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一、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立案范围

  各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为:人民法院受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等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案件、《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案件等。除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之外,其他的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除此之外,国家安全机关由于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行使和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所以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进行侦查。对于《刑法》第十章规定的案件以及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则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对于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则由监狱依法立案侦查。

  需要注意的是,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应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受理,但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等涉税的渎职案件则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立案管辖冲突的处理

  立案前或立案侦查后、或者审理中,都有可能出现立案管辖冲突。原因可能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者也可能是对案件有管辖的司法机关存在冲突。虽然《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解释对于立案管辖已经有很明确的规定,但现实的刑事司法活动中难免会有立案管辖冲突的情况,造成立案管辖的混乱。只有明确刑事立案管辖,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对于几个机关交叉的案件原则上应该分别管辖,无法分案进行时应由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其他涉及管辖权的机关予以配合。

  1.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交叉管辖

  (1)具体包括: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可告知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公安机关对于除告诉才处理之外的另外两种自诉案件,可立案侦查,并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检察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但在侦查终结后仍不提起公诉的,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三是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如果发现检察机关还有未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向检察机关建议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四是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若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公诉案件的,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2)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交叉管辖处理方式

  如果案件涉及数罪,其中既有自诉的罪行,也有公诉的罪行,则其中自诉的罪行由人民法院管辖,公诉的罪行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管辖,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具体说来,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解决:

  ①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立案时或者立案后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还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的罪行,并且受害人提出控告的,应该先将自诉案件移送对公诉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便于侦查结束后,法院对自诉和公诉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审理,一并宣判。《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o"所以,上述情况可以由有立案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将此部分案件与公诉部分一起侦查并提起诉讼。

  ②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公诉案件范围内的罪行,应将公诉范围的罪行相关的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侦查机关侦查结束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然后法院对不同的罪行按照法定程序审理,一并宣判。

  ③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时,法院应该对自诉部分进行侦查,并与公诉部分按照法定程序审理,一并宣判。

  2.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交叉管辖

  (l)具体包括: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起诉,以及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2)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交叉管辖的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主侦查机关的确立,即《六机关规定》第1条如何把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1条“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规定,实际上还是在坚持立案管辖的前提下,要求涉嫌的次罪的管辖机关配合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侦查整个案件,而不是混淆二者的管辖。所以,人民检察院侦查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该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判断在此案中哪一罪行为主罪,整个案件的侦查在各自侦查所属部分的前提下有主次之分,由涉嫌次罪的管辖机关配合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侦查整体案情。


 

  王某侵占案的管辖1998年10月19日晚1 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夏利牌出租车,从长沙河西峡湾镇

  刑事诉讼法 3683送乘客李某某至黄兴路娱乐城。李某某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遗忘在车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 3 105元及其他物品。王某发现李某某遗忘的背包后,将其带回家中,见包内装有巨额现金,心生贪念,即将此包藏于家中电视机柜内。当晚,公安人员接到李某某的报案后,在本市枫叶饭店门前找到王某时,王某矢口否认拾到背包。当公安人员依法搜查其住所并当场起获李某某的背包后,王某才在证据面前交代了隐匿该背包的全部过程。破案后,现金和其他财物全部退还失主。因涉嫌侵占罪,王某于1998年1 1月5日被逮捕0 1998年12月1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有侵占他人财物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李某某的遗忘物隐匿在家中,且数额巨大,在公安人员向其询问时仍拒绝交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0条规定,构成侵占罪,应当受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经教育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王某主观上没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侵占遗忘物的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涉及的遗忘物数额巨大,由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有利于惩罚犯罪,保护被侵害人合法利益,故辩护人关于本案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于1998年12月20日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①

  但是,结合案件情况考虑,本案属于侵占罪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情形,是自诉案件,不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本案的立案管辖是错误的。但是,现实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件也并非一两件,由于被告人不具备相应地法律知识,而就此结案。所以,从本案我们可以学到,一方面,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该加大法制宣传,更大范围的普法,使得公民能够更大程度地知法、懂法、守法。

  在实践中,有些侵占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是典型的管辖错误。因为,根据《刑法》第270条第3款“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的规定,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8条第3款“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侵占罪案件应由法院立案管辖。

  此外,坚持侵占罪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既是有法必依的要求,也有利于当

  ① 案例引自《王某侵占案》,来源于http://www. chinalawedu. com/news/1900/21/2003/12/li793255634101213002127820 77395. htm,访问日期:2013年2月25日。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事人诉权的保护。法律在设定过程中,就是考虑到关于侵占罪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尤其是面对不劳而获的财物有的人起贪心本身也是可以理解的,所以侵占罪的起诉,可以赋予自诉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从而将此设定为自诉案件。这样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也较小,有利于节省司法消耗。戎某挪用公款、诈骗案的管辖

  戎某原系某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1996年至1999年,戎采取开具白条手段,将收取多名民事案件被执行人执行款6万余元人民币私自予以截留,归个人使用。在其挪用行为被所在单位发觉后,戎某仓皇出逃。出逃期间,戎某以遭窃等为名,向外地多名朋友骗取4万余元人民币,全部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后,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戎某立案侦查,期间又查清了戎某诈骗犯罪的事实,并以戎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本案中戎某构成挪用公款罪、诈骗罪无异议,但对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戎某的诈骗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存在不同观点。

  赞成者认为,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对戎某立案,侦查期间又发现戎某的诈骗事实,主罪为挪用公款罪,对诈骗罪应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而反对者认为,诈骗罪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且在本案中,谁骗罪法定刑量刑档次高于挪用公款罪。主罪为诈骗罪,故诈骗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并侦查挪用公款罪,而检察机关予以配合。

  法院认为,本案诈骗罪为主罪,检察机关对诈骗部分无侦查权,只能配合侦查。故只对挪用公款部分作出判决,对诈骗部分取得证据认为是非法证据,不予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主罪为挪用公款罪,但检察机关未将诈骗罪移送公安机关,违反了管辖规定,对诈骗罪取得的证据不予认定。①

  本案中,检察机关确实未将本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正确的做法是,检察机关将诈骗罪相关的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并由于本案中主罪应为挪用公款罪,所以整个应由公安机关配合检察机关侦查。

  刘某职务侵占案的管辖2002年1月至2003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利用担任某市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负责业务过程中,采取收款不入账、虚列开支等手段先后多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70.3万余元。该市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举报后,以贪污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后,经审查,根据查明的刘某的主体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以职务侵占罪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区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并请示上级法院后认为,案件既然为职务侵占则不应有检察院立案侦查,遂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法院作退案处理的理由是:职务侵占案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管

  ① 案例引自:《从戎某挪用公款、诈骗一案看“两院三部一委(规定)”第六条在实践中的理解适用》来源于http://www. lawtime cn/info/xingfa/xirlgfalunwen/20100827/60991.html,访问日期:2013年2月16日o

  辖,现在检察院却予以立案侦查,侦查主体不合法导致程序无效。①

  本案例就是典型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管辖出现冲突的情形,很多情况下,法院直接作出退案处理,所依据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本解释所说的本院的管辖并非立案管辖而是指审判管辖,那么这样看来,在立案管辖出现冲突时,就不一定要退案回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考虑到诉讼经济的问题,那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死板地套用法条。最起码的原则就是要遵守法律关于管辖的最基础的规定,在出现法律空白的时候,应该结合法治原则、诉讼经济原则、方便管辖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人权保障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灵活处理立案管辖冲突。

  对于有法律可以依据的管辖冲突的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有些情况在出现立案管辖冲突后,我们认为,对于立案管辖发生冲突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采取灵活的方式,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来处理此种情况:如果侦查部门明知无管辖权而立案侦查的,法院应该退案,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侦查取证;如果侦查部门不知道所侦查的案件自己没有管辖权,则不需要退案重新侦查,法院应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正常审理。【关联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o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① 案例引自:许建添:《论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冲突>,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三)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七)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o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条 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 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

  报送案件的具体手续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o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六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中指定异地管辖,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九条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武装警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 1 3年1月1日)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o"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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