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本条是级别管辖的最基本规定,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为一般原则。
对级别管辖的理解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就是级别管辖。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设立,级别管辖就是要解决四级法院之间的第一审管辖分工。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充分考虑了下列因素:
1.案件或案件所涉及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程度。一般而盲,性质越重大、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越复杂或敏感或处刑可能越重的案件,就越应由相应较
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保证掌握好政策、法律界限,保证审判质量。
2.案件社会影响面的大小。案件的复杂和处理的难易程度常常与其社会影响的强度和影响面成正比,所以,管辖法院的级别一般应当与此保持对应。
3.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负担。各级人民法院的具体职权范围和工作任务有很大的区别,级别越高的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工作内容就越广泛,任务越重,不宜审判过多的第一审案件,因此,大部分刑事案件需要放在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去解决。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本法对四级法院的管辖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使人民法院能灵活解决实践中的特殊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三百九十三条 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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