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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2016


级别管辖的变通
小昭律师   点击数: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本条是关于级别管辖中变通的情形的规定,是设支级别管辖时原则性的例外,理论上对这种。情况称为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应该受理案件的法院由于某些特殊情况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管辖。本条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变通管辖。而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将原来“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删除。我们认为,关于管辖变通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级别管辖的变通主要是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应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而上级人民法院不可以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级别管辖变通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级别管辖的变通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在必要的时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或者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而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

  2.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此时应当仍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不再交回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基层人民法院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或者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4.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有一人或者一罪属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什么是“必要的时候”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本应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条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第22条所说的“必要的时候”,具体包括:(1)重大、复杂案件;(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而且对于此类案件,上级人民法院经查明确实更适合本法院审理的可以审理,如果查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没有任何不宜的应该拒绝审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刑事请示案件的范围和应注意事项的通知>(1995年1 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自一九八六年本院下发法(刑一)函(1986) 20号《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以来,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更多新的法律依据,使许多案件勿需请示也可依法妥善处理。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使案件能及时审结,现对向我院报送请示案件的范围及应注意事项重新通知如下:

  一、报送请示案件的范围应严格限制在:1、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注的案件0 2、在本省、市乃至全国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易引发群众激愤、新的社会矛盾和外事交涉的案件0 3、适用法律不明的案件0 4、按有关规定须报我院内审的涉外、涉港澳台和涉侨眷案件0 5、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除以上各类案件外,其他案件请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自行依法研究处理,不要再报送我院请示。

  二、报送请示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由报送单位负完全责任。凡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扎实以及对事实、证据的认定有不同意见,不要上报请示。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也无大的分歧,只是对量刑分歧意见大的,亦不宜上报请示。

  四、报送请示案件,要写出正式请示报告并附详细案情报告和案卷。请示报告中要写明中、高级法院审委会的意见,重大案件以及司法部门之间存在原则分歧的案件还须附政法委员会的意见。如果审委会、政法委有几种不同意见,也应写明各自倾向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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