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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2016


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和方式
小昭律师   点击数: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条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四种法定理由以及自行回避和要求回避两种回避方式。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与价值

  回避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为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

  回避制度来源于西方的“自然公正”理念。早在古罗马,“自然正义”就有了“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这既是裁判者应该遵守的一条道德戒律,也是人们在构建这一法律程序时所应考虑的因素。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不仅仅是衡量程序正义的标准,其存在更具有一系列重要价值;其不仅仅符合诉讼机制本身的要求,也是诉讼双方趋利避害心理所做的理性分析与妥协的结果;由于每个人都存在人格缺陷,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设置在维护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中立的同时也是为他们规避价值冲突提供了合理的路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回避制度不仅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真正平等,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二、回避的主体

  回避的主体,又称回避的适用范围,是指在法定情形下,不允许介入或者应当退出有关诉讼程序的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三章规定了适用回避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回避规定》)也对回避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回避主体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第3 1条还列出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规定》就除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外人员的回避,作了特别规定。

  三、回避的理由

  根据本法和《回避规定》第1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下列人员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条解释事实上是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的说明,但还是在后面加了“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兜底性条款。我们认为,这个兜底性条款应指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特殊情形出现,而且这类特殊情形的出现应当视为其“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o这类特殊情形,有明文规定的是:审判人员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四、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及回避提出的时限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相应地,在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和死刑复核程序中,也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

  回避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当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后立即提出自行回避的申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他们了解有关人员具备应当回避的情形后即可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五、回避的方式

  根据本条和《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回避的方式有四种:

  1.自行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司法办案人员,发现自己具有应该回避的法定情形,自行主动地要求回避。

  2.要求回避:是指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时,或者在出现违反法定工作纪律要求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要求他们回避,更换办案人员。要求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一方面,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权;另一方面,不能以任何借口限制、阻碍或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该权利的行使。

  3.指令回避:是指办案人员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后,其有关负责人或组织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制度的必要补充。

  4.法定回避: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审判人员不得参加重新审判的合议庭审理的一种制度。

  六、本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范围

  本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指,参加本案的审判、检察、侦查工作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人员(包括刑侦人员和预审人员)o

  七、本条规定的四种回避理由的含义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情形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或者是他们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这种情形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近亲属虽不是本案当事人,但本案的处理涉及他们的重大利益。

  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这种情形是指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同时、也不能在以后的办案阶段再担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避免出现不公正办案的情况。

  4.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是当事人的朋友;是当事人的亲戚;与当事人有过恩怨;与当事人有借贷关系等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是与当事人

  有“其他关系”,应当回避的必要条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适用回避。比如审判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无条件回避,但如果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是一种远亲的关系,则要看其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才能决定回避与否。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着干问题的规定>(201 1年6月13日)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4.《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 3年1月1日)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 诉讼法的规定。

  申请审判员张某回避案

  被告人刘某曾与本村农民李某因邻里纠纷打过架,为此对李某怀有成见。该村仅有一条水沟灌溉本村的稻田,每户轮流浇水。某天早上,刘某听到其妻说:“昨晚轮到我们要用水,李某把田里的水放干了,不知我们田里有没有水o"刘某听后,即到李某的稻田里把水放掉。李某闻讯便找刘某论理。当李某走到刘某家门口时,正遇刘某手持镰刀准备去割牛草,李即质问刘某为什么放他的田水。刘某一边否认放水,一边威胁说:“你上来,我砍死你o"当李某走进时,刘某即用镰刀朝李某的左胸部猛砍下去,砍断李某的四根肋骨,李某当即倒地。伤好后经法医鉴定:肋骨骨折伴有气胸,并有呼吸困难,系重伤。某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院在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害人李某提出申请要求张某回避,法庭决定休庭,宣市延期审理,并将回避申请报院长决定。经审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不再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在更换审判员张某后,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回避主体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不参加办理该案的活动;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这些人员回避。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本案中,李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本案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审判员张某作为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属于应回避主体,因此,该回避理由是合法的。由于张某是审判人员,对其提出的回避申请,法庭应决定延期审理,并由该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不再担任合议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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