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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2016


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后果
小昭律师   点击数: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o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o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本条分两款,规定了两方面内容。第1款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禁止性要求;第2款规定了该类人员违反该规定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可以被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回避。

  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禁止性规定的含义

  1.“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是指不得接受当事人和当事人委托的任何人的请客,包括吃饭、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娱乐等,不得接受当事人和当事人委托的人以任何形式送的礼物。

  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因私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也就是说不得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等程序之外,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说情以及为当事人提供他不应知道的案件情况等。

  二、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1.“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予以处分。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指对于办案人员有本条第1款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此为理由提出要求他们回避的申请。但当事人因上述事由申请回避的,必须向决定机关提出确切的证据。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 1年6月1 3日)

  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三十一条 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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