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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2016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小昭律师   点击数: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o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   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o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o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o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o

  本条对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作了基本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0 1 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由原来的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到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而且规定了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原来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导致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受到限制。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承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资格,那么更有利于保护律师的辩护权利。   2.规定了司法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为其转达要求的义务。侦查机关应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告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   3.规定了委托辩护人的主体0 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有委托辩护人权利的主体扩大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这样的修改更好地保障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实现。   4.规定了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的义务。

  一、律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参与到案件中对于律师辩护人权利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把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这样不仅符合法理,也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最起码要求。

  一方面,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范围逐步扩大。因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向有关办案机关了解所涉案情,代理其申诉、控告,为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向办案单位提意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其他法律允许的法律帮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由原来单向的法律帮助权扩大至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如今的辩护权,使得律师可以更完整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与之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地位基本一致,也是国际立法的需求。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出现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

  另一方面,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并非是完全的辩护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此阶段会见时不能核实证据;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以及主要案情,但是无权阅卷。侦查阶段辩护权的限制是为了在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限制律师超越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为方便侦查活动的进行。如今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侦查活动的保密是为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侦查阶段,监护人、近亲属为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侦查阶段监护人、近亲属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从而更进一步完善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对此权利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在押时,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因为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授权委托书而无法了解案情,会见涉案犯罪嫌疑人。而且犯罪嫌疑人在押时委托律师也具有一定的操作难度。但是赋予监护人、近亲属侦查阶段委托律师辩护人的权利后,也会带来一定的实践难题:一是如果不同的监护人、近亲属为犯罪嫌疑人委托了不同律师辩护人,此时应该如何处理?二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不同意其监护人、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此时该如何处理?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以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l至2名律师替其辩护而拒绝后续的律师参与到案件中。这不是法律精神所体现出来的处理方式,也间接地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所以,我们认为,在监护人、近亲属为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人后,在首次安排会见当事人时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多名辩护律师之间决定由哪位或者哪两位律师为其代理案件,也可以决定拒绝监护人、近亲属为其聘请的律师辩护人参与案件。这样就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初衷。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第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四十三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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